•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乐昌市 > 党政机关 >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昌鑫耐磨-乐环违改字[2018]30号)

时间:2018-10-30 00:00:00 来源:环境保护局管理员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乐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769221761
法人代表:杨建华
身份证号码: 440225196501041351
地址:乐昌市长来镇昌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根据广东省环保督查组的交办案件,乐昌市环保局对你(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核实,你(单位)在2014年建成并投产了湿法提取钨的技改项目,2018年9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处理交办案件时发现你(单位)的湿法提取钨技改项目存在生产现象、痕迹,未按要求对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