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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锆厂-乐环违改字[2018]25号)

时间:2018-10-30 00:00:00 来源:环境保护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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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
负责人:刘志强(身份证号:430104196408184332)
详细地址:乐昌市坪石镇石灰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4UQQXE57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务院督导组案件交办情况,我局派出调查组于2018年8月27日前往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如下:1、该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2、现场调查时,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污水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未发现异常情况。现场同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末级沉淀池有污水(冲灰水)溢出痕迹。该公司称因下大雨,山水管路被杂物堵住,山水进入冲灰水明沟,再进入沉淀池,于2018年8月27日10时25分左右出现冲灰水从末级沉淀池溢流并流入外环境,发现后进行了处理,当日10时35分不再溢流。3、该公司旧厂长区大门前水沟积有黑色底部积有黑色底泥,水沟入河口积有黑色底泥。4、我局监测人员于现场采集了水样和底泥样。
该公司冲灰水溢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以上事实有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乐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待出)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制定相关整改方案并报我局,于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相关整改,杜绝冲灰水溢流情况再次发生;完成整改后,书面报告我局。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依法依规对你单位实施进一步的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