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环违改字〔2019〕11号
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乐昌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江湾一号”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乐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及夜间排污行为;限制你单位作业时间为7:00-12:00,14:00-21:00。若你单位拒不执行上述决定,我局将依法进行进一步处理。
如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