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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3-02-20 16:25:51 来源:市住建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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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明确我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及主管部门各项权利义务,规范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布《韶关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国家和省历史建筑保护工作部署的需要。2008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提出了“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2014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4号)提出要“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制化建设,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历史价值、文化特色、传统风貌和现状条件,确保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坚决制止破坏行为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应划尽划、应保尽保原则,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及时认定公布。认定公布后,要及时挂牌测绘建档,明确保护管理要求,完善保护利用政策,确保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是促进我市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的需要。我市是广东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反映了我市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地方文化特色。但我市仍缺少针对历史建筑保护的地方地方政府规章,难以对数量日益增加的历史建筑进行规范、有效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因此,为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需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二)参考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 50357-2018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普查确定、保护管理、保护工程、合理利用等活动。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本市历史建筑的确定标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成30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居住、公共、工业、农业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韶关发展历程、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鲜明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文化特点、艺术特色、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历史人物有关、具有纪念意义的;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意义的或者具有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对建成虽不满30年,但是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三)关于保护规划编制。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四)关于保护措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历史建筑原址保护、异地保护、编撰与修缮要求。

  (五)关于合理利用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规定:“历史建筑的利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并与其历史价值、内部布局结构相适应,坚持合理、科学、适度和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保护利用与普及弘扬历史文化并重,挖掘和发挥历史建筑的文化底蕴,在对其进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修旧如旧,注重历史建筑的科学研究、审美、教育等社会效益,妥善处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与改善民生的关系,不断提高历史建筑科学利用水平。”

  (六)关于法律责任。第六章对损坏拆除历史建筑、损坏保护标志、违反修缮过程展示做出处罚的规定。

  四、《办法》的主要创新点

  本《办法》借鉴了省内、国内历史建筑保护的先进经验,参考了广州、佛山、珠海、湛江、江门、福州、苏州、常熟等多地的相关立法文件,结合韶关实际,有以下几点创新:

  (一)历史建筑认定范畴

  韶关现已公布历史建筑建成年限为清乾隆至1978年,至今已有40年以上的建成时间。对比省内兄弟城市,广州、珠海规定年限30年,佛山、江门未规定年限,确定历史建筑的规定年限为建成30年以上。同时,依据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历史建筑认定的条件。

  (二)保护名录与预保护制度

  通过建立保护名录,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建立历史建筑普查线索的预保护制度,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争取时间。

  (三)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开展后续保护规划管理工作。

  五、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办法》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