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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3-29 15:52:51 来源:韶关市水务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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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缘由或背景

  第一次修订的《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从2020年7月15日实施以来,国家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增加“通报批评”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韶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省水利厅印发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对河道采砂类违法行为作出较为细致的裁量处罚(与2019年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有较大变化),因此对原制度进行再次修改。

  二、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公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公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3月修正)

  9.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修正)

  1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修正)

  12.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10月公布)

  13.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7月修正)

  14.广东省水文条例(2014年9月修正)

  1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11月修订)

  16.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9月起公布)

  17.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年11月修订)

  18.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2019年3月公布)

  19.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11月修订)

  20.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11月公布)

  21.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公布)

  2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发布)

  23.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12月修改)

  2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改)

  2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改)

  26.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11年9月发布)

  27.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10年11月发布)

  28.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5月修改)

  29.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20年5月修改)

  30.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2020年5月修改)

  31.韶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1年12月省人大批准)

  32.《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办水保〔2019〕172号附件2)

  3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粤水规范字〔2021〕1号)

  三、总体框架

  (一)《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本制度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是:

  1.第一条至第五条,阐明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原则。

  2.第六条至第十三条,阐述对违法行为情节、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划分以及违法行为五个阶次的认定条件,明确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和行政处罚档次的划分。

  3.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强调实施行政处罚要求,提出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指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描述构成执法过错的情形。

  4.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解释有关概念,明确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原则,说明可以作出细化及补充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的认定标准,规定本制度的实施起始时间和有效期限。

  (二)附件《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分为违反禁令类、未经批准类、未按要求类、弄虚作假类四大类,共115项处罚。

  第一部分“违反禁令类”,是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禁止性规定而实施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共36项处罚项目。

  第二部分“未经批准类”,是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的规定擅自开展有关水事活动行为的处罚,共16项罚项目。

  第三部分“未按要求类”,是对虽取得同意或批准但未相关按照要求而开展有关水事活动行为的处罚,共52项处罚项目。

  第四部分“弄虚作假类”,是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骗取或伪造有关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共11项处罚项目。

  每项处罚中,都有处罚名称、罚款幅度、法律依据、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四个分项,有的还有具体违法行为或者说明分项。

  在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列表中,横向分为违法行为阶次、罚款档次、罚款额度、适用条件(13项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处罚的罚款额度与适用条件合并一栏),纵向有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阶次。较轻以上阶次又分从轻、一般、从重三个档次,共对应12个罚款额。另有“危害后果量化标准”,分较小、一定、较大、重大4种,各有具体描述。部分项目有“违法情节也可按照如下标准”栏、“说明”栏。

  四、对几个重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违法行为情节

  根据是否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是否在责令期限内改正,共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四个类型的违法行为情节。

  (二)关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根据对防洪安全、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及运行、水资源开发利用及水质安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环境、河砂资源等造成影响或危害大小,分为较小、一定、较大、重大四个等次的危害后果,并在《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中逐项列示。

  (三)关于违法行为阶次的认定条件

  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危害后果大小,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阶次。其中违法情节较轻或一般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为轻微阶次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一般或者较重并且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情节严重并且造成较大或重大危害后果的,为严重阶次违法行为。

  (四)关于罚款额度

  每项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阶次、罚款档次的不同,给予12个单一固定(而不是某个幅度)的罚款额度,便于实际工作中掌握,也便于全市对同一违法行为罚款的统一。

  (五)关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第六条中的“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是指:立即停止行为违法行为或者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是指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停止的,之后在能够停止时自觉停止违法行为。

  (六)对“实施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解释

  在《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第六条,违法情节较轻、违法情节一般和违法情节较重的违法情节都有“实施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语句,其意义是:采取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行动,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由执法单位决定)全部完成;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全部完成的,由执法单位继续责令限期完成,若在继续责令限期内完成,则仍属于采取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如果未在继续责令限期内完成,则属于未在责令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为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违法情节。

  (七)关于本制度实施保障

  首先强调建立内部审查机制,第十六条明确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在承办机构提出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后,由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其次强调责任追究,第十八条明确构成执法过错的三种情形,可建议整改或者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本次修订情况

  2021年4月初韶关市司法局发出《关于做好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省水利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于是韶关市水务局启动修订《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并于2021年8月至10月征求了县(市、区)水务局、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实际修订中,对《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本身,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增加了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二项,并进一步完善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六项表述;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对第十二条新增第二项,将原第三项拆分为第四项、第五项,并修改完善第十二条第十一项;根据工作实际对第六条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补充了认定方法,对第二十条增加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制度作出细化和可以补充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的认定标准。

  对附件《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一是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每项处罚中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内“较轻”阶次“从轻”档次的“给予书面警告”增加“通报批评”。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新增第1.31至1.36项、第3.48至3.52项共11项处罚。三是根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2),对13项水土保持处罚,在“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内增加一栏“违法情节也可按照如下标准”及具体内容(除2项无对应情节外),修改了较轻、一般、较重、严重阶次各罚款档次的罚款额度,以及部分危害后果量化标准。四是根据《广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粤水规范字〔2021〕1号),对13项河道采砂处罚的“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中具体裁量内容进行修改。五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正了每项处罚中某数至某数的符号,以及部分项目的标题、具体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说明。六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修正每项处罚中“危害后果量化标准”每种认定的表述方式,补充修改部分项目的危害后果量化标准、备注及个别文字。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韶水〔2022〕24号) 

点击查看相关图解:部门图解:《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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