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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政策解读

时间:2020-06-10 10:13:20 来源:市水务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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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缘由或背景

  国家对水利行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对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由于所规定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较大,使得执法人员的处罚裁量权过大,因此制定本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行政处罚的原则和规则、违法行为轻重的判别标准,对每个行政处罚处罚按违法行为阶次、罚款档次的不同给予相应罚款,收窄自由裁量权,同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本制度从2014年4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满五年有效期,期间颁布或修订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如新颁布《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五部法规规章,大幅度修改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多部水法律法规作了部分修正,有关条款尤其是处罚条款发生了更改,因此应当予以修订重新发布。

  二总体框架

  (一)《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本制度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是:

  1.第一条至第五条,阐明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原则。

  2.第六条至第十三条,阐述对违法行为情节、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划分以及违法行为五个阶次的认定条件,明确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和行政处罚档次的划分。

  3.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强调实施行政处罚要求,提出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指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描述构成执法过错的情形。

  4.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解释有关概念,明确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原则,规定本制度的实施起始时间和有效期限。

  (二)附件《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分四类共104项处罚。

  第一部分“违反禁令类”,是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禁止性规定而实施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共31项处罚项目。

  第二部分“未经批准类”,是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的规定擅自开展有关水事活动行为的处罚,共16项罚项目。

  第三部分“未按要求类”,是对虽取得同意或批准但未相关按照要求而开展有关水事活动行为的处罚,共47项处罚项目。

  第四部分“弄虚作假类”,是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骗取或伪造有关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共10项处罚项目。

  每项处罚中,都有处罚名称、罚款幅度、法律依据、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四个分项,有的还有具体违法行为分项。在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列表中,横向分为违法行为阶次、罚款档次、罚款额度、适用条件(13项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处罚的罚款额度与适用条件合并一栏),纵向有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阶次和危害后果量化标准。较轻以上阶次又分从轻、一般、从重三个档次,共对应12个罚款额度。危害后果量化标准分较小、一定、较大、重大4种,各有具体描述。

  三、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公布)

  3.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11年公布)

  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水规范字〔2017〕2号)

  (二)附件《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颁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修正)

  8.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10.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11.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12.广东省水文条例(2014年修正)

  1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14.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颁布)

  15.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16.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2019年颁布)

  17.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18.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公布)

  19.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公布)

  20.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布)

  21.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改)

  2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

  2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

  24.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10年公布)

  25.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2016年公布)

  26.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17年公布)

  27.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

  三、对几个重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违法行为情节

  根据是否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是否在责令期限内改正、实施违法行为的出发点,共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四个类型的违法行为情节。

  ()关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根据对防洪安全、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及运行、水资源开发利用及水质安全(水污染)、水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环境、河砂资源等造成影响或危害大小,分为较小、一定、较大、重大四个等次的危害后果。

  ()关于违法行为阶次的认定条件

  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危害后果大小,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阶次。其中违法情节较轻或一般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为轻微阶次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一般或者较重并且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情节严重并且造成较大或重大危害后果的,为严重阶次违法行为。

  (四)关于罚款额度

  每项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阶次、罚款档次的不同,给予12个单一固定(而不是某个幅度)的罚款额度,便于实际工作中掌握,也便于全市对同一违法行为罚款的统一。

  (五)关于本制度实施保障

  首先强调建立内部审查机制,第十六条明确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在承办机构提出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后,由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其次强调责任追究,第十八条明确构成执法过错的三种情形,可建议整改或者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本次修订情况

  从2018年初正式启动修订工作,至2019年3月完成了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工作,在报送省水利厅审阅时,省水利厅指示等待《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在年内公布后一并修改定稿,因此在2019年12月4日省人大网站公布《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后,再次开展进一步修订工作,并相继征求了县(市、区)水务局、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相关利害人(有关行业协会和水行政许可申请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实际修订中,对《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本身(不含附件量化标准),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水规范字〔2017〕2号)新增了四条,现共二十一条。并对第一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作了较多内容的修改,完善了制定依据的表述,补充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列举类型。对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作了个别或部分用词的修改,进一步完善相关表述。

  对附件《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新增加了29个处罚项目,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能已划给生态环境局、《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已被废止,删去5个处罚项目,现共104个处罚项目。并在每条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后增加了公布或修订的年份月份,对“违反禁令类”处罚项目相关法律依据中增加相应禁止性条款,对部分标题用词用语、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列表的适用条件和危害后果描述的进行了修改。根据《广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修订征求意见稿)》(粤水办水政函〔2019〕225号)对13项河道采砂处罚的具体裁量内容进行修订。

  五、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含附件量化标准)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韶关市水务局

  2020年6月2日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水务局关于发布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公告(韶水〔2020〕41号)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