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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韶府〔2019〕31号)

时间:2019-08-27 09:32:59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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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6

 

韶关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精神,为进一步降低我市制造业企业成本,加快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以下政策措施。

    一、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1.在国家、省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至18/平方米,自201911日起按标准调整到位。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的50%左右,土地等级为五级,只划分为非工业用地和工业用地。依据“亩产税收”等指标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扶持政策,对亩产税收在行业平均亩产税收200%150%100%以上的,分别给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75%50%的财政支持。落实执行全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的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全面落实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4号),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 契税税款缴纳期限调整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与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相关规定,我市各行业均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6.研究制定《韶关市工业保护线专项规划》,加快制定制造业企业发展空间保障的扶持措施,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我市重点工业园区用地供给。强化制造业招商选资和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对符合《广东省重大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71号)条件的重大工业项目,纳入省重大建设项目清单,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争取省用地指标奖励。对于急需上马但未取得省指标的上述项目,市予以安排周转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

7.对属于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8.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9.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内,鼓励和引导园区、县(市、区)根据产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对非入园及其他非重点工业项目试行弹性出让,出让年限在20年至50年之间按实际项目情况确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10.按照国家、省有关工业用地租让结合供应政策,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使用年限、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等实施细则,着重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降低企业社保成本。

11. 严格执行省出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全省统一标准14%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执行第四片区标准,缴费工资上限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2. 2020年底前,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降至0.8%。自201871日起,我市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进一步降低缴费比例。(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3. 2019年底前,继续维持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比例5.5%的标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4. 继续下调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对全市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再统一阶段性下调20%。执行期限为201911日至202012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15.扩大企业参加售电侧改革试点,进一步降低进入直购电市场门槛,大力扩大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直购电市场规模及市内发电量占全省电力市场交易电量的占比。(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韶关供电局)

16.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行业企业参与省电力市场交易。(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韶关供电局)

17. 落实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进一步降低全市一般工商业电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局、韶关供电局)

18.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实施并联审批机制。在受电工程具备接火条件的基础上,从用电申请到装表接电平均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其中规划施工报建时间压减至30天以内。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责任单位:韶关供电局、市自然资源局〕

19.根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营运成本,制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建立气源价格与销售价格动态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住建管理局)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20.贯彻执行省属国有交通企业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加大粤通卡发行力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21. 实现普通货运车辆两检合并互认,降低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2.对我市在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5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且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180万元奖励(具体奖励金额以实时政策为准)。(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23.研究出台《韶关市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实施细则》,对我市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帮助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择优进行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24.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对有融资意向企业及急需办理的融资项目,坚持“马上办”服务模式,落实随到随办、当场办理制度。对材料齐全的企业,即时提交、即时审核、即时办理,最大限度简化登记手续,为企业提供便利。加大股权出质融资的推介力度,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向各大金融机构推介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信用指数高的民营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著名商标企业,为优质企业盘活存量资产、量身定制融资贷款方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局、市人民银行)

25.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多渠道风险共担的风险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开展股权出质方式融资的贴息、评估费用资助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人民银行)

26.落实《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制造业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742号),继续加大对我市制造业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融资的贴息支持,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贷款(包括银行贷款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因贷款产生的支付给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给予0.5个百分点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27.探索设立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给予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加快设备更新换代,降低企业在升级改造、设备购置中的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局、韶关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28.完善对金融机构的考核激励机制。优化激励考核指标,制定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管理办法,并将金融机构贡献度与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招标工作挂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人社局、韶关银保监分局、市人民银行)

29.支持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通过对政策性担保公司增资的方式,提高政策性担保公司对单户企业的担保额度,提升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健全担保体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韶关新区管委会、市金融局)

30.降低企业“过桥”贷款成本。市财政统筹有关专项资金,采取优惠利率帮助贷款到期的企业通过运用“过桥”贷款专项资金实现续贷。针对园区中小微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在现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调10%15%。(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31.加大涉企政务信息公开力度,便利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获取企业信用信息、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进一步发挥韶关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作用。(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32.加快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推动各类新型经济金融组织发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资金供给渠道。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探索建立对市级企业的兼并重组实施印花税补助、贷款贴息资助和资本利得奖励等扶持措施。(责任单位:市金融局、韶关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33优化审批时限,企业开办时间减至3.5 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10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结时限减至3个工作日。将项目建设审批流程优化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将审批时限压减至46个工作日。大力推行并联审批,在项目立项环节,项目备案与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实行并联办理,不再互为前置条件;项目审批、核准除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外,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34.贯彻执行省权限范围内的 12 类工业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4类工业产品实行“承诺许可”审批模式。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和工作手册重新梳理编制,简化审批材料和相关表格,滚动制定核发流程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5.按照《韶关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工作方案》(韶发改联〔201822号),加快建设我市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全面清理制定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和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大力度邀请全国各地中介服务机构进驻“中介服务超市”,打造公平规范的中介服务供需平台。严禁在实施行政审批时,为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取消自行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委编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36.对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其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韶关新区管委会、装备园管委会)

37.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特别是对规划报建、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安全监督、防雷、质量监督、卫生监督、社会评价企业和群众等反映突出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继续推动开展中介服务的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所属事业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由审批部门提出改革方案,明确时限和过渡期。〔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利用率。

38.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分割时需明确分割销售的比例、范围、限制条件等内容,原项目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登记和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

39.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

40.支持和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探索出台财政扶持政策,对入驻高标准厂房的中小微制造业企业给予租金补贴和部分费用减免优惠。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引导中小微制造业企业项目进驻高标准厂房。(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

41.坚持尊重历史、维护公信力的原则,积极推进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遗留问题,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明确政策时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

42.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教育类别以划拨形式提供。(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九)大力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43.落实省有关政策,继续推动我市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建设工作,通过事后直接奖补、贷款贴息、首台(套)奖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推动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创新突破、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4.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发展,提升科技创新企业的质量和效益,落实《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韶科〔201822号),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可与其它奖补资金叠加);对企业获得省科技厅组织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市财政予以1万元/件的一次性奖补;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落户的,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可与其它奖补资金叠加);对在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银行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补助。每个年度内每家高新技术企业贴息补助的额度不超过其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额的50%,最高不超5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符合市引进紧缺适用人才规定的,可连续两年享受不少于每月2000元的政府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5.支持企业创新平台的建设,落实《韶关市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韶科〔201777号),力争到202040%以上规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依托企业组建并获得科技部门批准的各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市财政分别按市级、省级、国家级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企业设立并经省科技厅认定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对企业设立并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对企业设立并经省科技厅认定的企业研究院,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补;对依托企业建设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80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企业引进产业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企业新引进本科(或中级)以上人才符合《韶关市扶持产业科技人才实施意见(试行)》(韶人才办〔20176号)规定的,可连续两年享受600018000/年政府生活补贴。对企业引进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团队的按省以上财政资金的50%由市财政给予配套。对企业引进入选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按ABC三档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共享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奖补,进一步加大补助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47.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连续三年按照其当年度对本级财政新增贡献的50%安排该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如企业三年内下规则需退还其所获得的资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管理局、市文广旅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48.实施企业“倍增计划”,着力推进产业总量扩张、结构优化和效益提升,对纳入优质企业倍增计划的“试点企业”,在未来3年或5年内企业承诺产值与税收能实现倍增且制定分年度发展目标规划,每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6%(三年倍增)或15%(五年倍增)的,由市财政对企业进行奖补,用于支持企业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购买管理提升服务、加大研发投入、引进(留住)优质人才或贷款贴息等。鼓励园区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发展效益奖和新上规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韶关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49.落实2020年前省财政对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技术改造给予重点支持,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可享受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

50.探索我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及开展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试点工作,依托我市钢铁、有色金属、铸锻及先进装备产业等,进一步完善市重点领域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通过定向组织、积极对接和承接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并行资助等方式,开展对我市经济、社会、产业、区域发展具有重大需求的核心技术、关键器件等的研究,推动新工艺新技术应用,研制先进适用工艺装备,开发适销对路新产品,提升区域技术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1.探索建立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协调重点企业对接专业机构、团队;研究制定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服务费补贴,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进一步扩大受惠企业范围,推动企业开展问题诊断、实施项目改造、技术攻关,引导资源向优质企业和优质产品集中。〔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韶关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52.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工业企业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上云上平台”实施数字化升级,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对于工业企业应用标杆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平台类标杆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53. 鼓励制造业企业参加各类展览交易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对本市制造企业参加展览交易活动的,按实际发生展位费、展品运输费、布展费的50%给予补助,其中国内单次参展最高补助限额15万元,国外单次参展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可享受国内2次、国外1次参展费补助。企业在每年12月向市工信局进行补助申报,经审核后,在下一年度第二季度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下达补助资金。任何企业不得虚报参展费用,一经发现将列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各类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十)加大重大产业项目谋划与支持力度。

54.进一步明晰重点产业园区(集聚区)的功能定位和科学布局,建立健全政策体系,促进产业链、科技链、资金链、人才链和政策链的深度融合,扎实推进全市产业片(园)区高质量建设与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韶关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55.加快建立《韶关市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对于县(市、区)投资1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等相关条件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产业项目,由市统筹奖励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

56.探索完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服务专员制度。对投资额 10 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主要领导担任服务专员;投资额2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由县(市、区)、园区主要领导或市相关部门处级以上干部担任服务专员,负责跟进供地前的服务工作。供地后的跟踪服务和落地建设由园区、县(市、区)配合市招商部门负责跟踪。〔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莞韶指挥部,各县(市、区)政府〕

57.加大对重大工业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的支持力度,按园区功能定位,对我市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生产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效益良好的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建成达产后,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市财政对项目设备购置部分予以适当配套扶持,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韶关新区管委会、莞韶指挥部、装备园管委会、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58. 优化整合全市职业教育资源,推动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市技师学院、各行业协会、部分重点企业之间建立完善协作机制,促进韶关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59.建立职业教育建设项目库,加快编制《韶关市职业教育(20182025)发展规划》,围绕我市重点产业、特色产业,聚集各级政府、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的优势资源,评估论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发展建设项目(包括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实验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生产车间等),并将其纳入市级职业教育建设项目库,逐步实施建设。力争在5年内,打造30个以上省、市级示范专业,建设1个市级综合公共实训中心,1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0个以上示范性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基地。(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二、强化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与宣贯全覆盖。责任单位排第一位的作为该项政策牵头部门,是该政策点的第一责任单位,对需要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的,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台相关细则。市工信局要参照省的做法,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修订后的政策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确保政策全覆盖到各类企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二)确保各项政策点落地出成效。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灵活运用走访、开展政策宣讲会、互联网媒体等方式,共同落实好对辖区企业的政策宣贯工作,确保企业对政策能懂会用。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要强化跟踪监测,及时掌握企业在运用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堵点、新痛点,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对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三)强化信息报送和督查考核。将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工作纳入市政府重大议事和重点督导范畴。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将政策落实情况于每年6月、12月底前报送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政府。市政府视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政府、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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