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由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报告由工作概况、主动公开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年度支出与收费等构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局(地址:韶关市芙蓉新城芙蓉园17栋;联系电话:0751-8885424;电子邮箱:shaoguanzjj@163.com)。现将我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
201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文件的精神,按照市里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加强了组织建设,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操作人员,不断完善和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内容监督,维护工作,各科室负责提供专业信息,经由分管领导审阅并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由专人统一发布。确保信息公开能全面、及时、准确。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2016年,我局由于领导部门分工发生变化,现调整了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具体分工工作,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地展开,确保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图1:关于调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二)深化公开内容,增强信息公开实效。
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公开力度,公开了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预算总表》、《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部门预算编制说明以及“三公”经费预算。
(图2: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
(三)优化公开渠道,强化新兴媒体建设。
2016年,我局门户网站《韶关建设与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sgjsj.gov.cn/,并逐步优化网站架构和栏目设置,努力打造特色版块,加强互动交流,拓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充分发挥我局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及时准确公开各类建设与住房保障信息。通过腾讯新兴信息渠道,将有关工作动态公开并与群众互动交流,提高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图3:韶关市建设与房地产信息网)
(图4、腾讯微博)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住建局在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信息共253条,其中公开我局系统各部门政务信息公开21条,工作动态15条,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60条,年度报告3条,公开通知、公告、公示信息46条,其他信息124条。
(图5、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截止到2016年12月底,我局共收到包括来件及网上申请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3宗。主要涉及保障性住房和外来企业建筑工程备案登记等相关信息。
四、咨询情况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局接到信息公开方面的电话咨询约25次。主要涉及有商品房预售、保障性住房、建筑企业资质申请、招标工程等相关信息。
五、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2016年我局无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未发生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而出现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2016年没有发生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七、完成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要点工作
根据《韶关市贯彻落实广东省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我局公开了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及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建立了动态更新台帐;对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予以公开;公开了我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通报了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定期将各县市区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开展情况予以公布。所公布政府信息经相关单位审核,已全部通过。
八、办理人大政协提案建议情况
韶关市住建局办理2016年人大建议3宗,政协提案6宗,答复人大政协来信0宗。其中主办(共同主办)3宗,协办4宗,均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汇报。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工程,需要不断的更新和完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处于起步阶
段,离市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距离。许多工作开展还不平衡,步伐不一致,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丰富,公开的形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同时,要继续优化队伍、积极开拓、丰富公开渠道,主动发布各类政府信息,更好地满足公众对司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
十、2016年度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一、主动公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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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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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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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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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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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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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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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02.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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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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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规章
|
条
|
3
|
||
04. 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
|
条
|
2
|
||
05. 其他文件
|
条
|
46
|
||
06. 政务(工作)动态类信息
|
条
|
4
|
||
07. 行政执法类信息
|
条
|
0
|
||
08. 办事指南类信息
|
条
|
0
|
||
09. 财政预决算信息
|
条
|
60
|
||
10. 政府工作报告
|
条
|
1
|
||
1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条
|
3
|
||
12. 其他信息
|
条
|
124
|
||
1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条
|
2
|
||
14.政府公报发布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1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03
|
||
1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1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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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
1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
20. 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
其中:2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
2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数
|
次
|
0
|
||
其中:2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1
|
||
2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
2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24
|
||
2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
三、依申请公开数据
|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
27. 收到申请数(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
|
宗
|
3
|
||
其中:28. 当面申请数
|
宗
|
0
|
||
29.传真申请数
|
宗
|
0
|
||
30. 网络申请数
|
宗
|
0
|
||
31. 信函申请数
|
宗
|
2
|
||
其中:32. 来自公民的申请
|
宗
|
2
|
||
33. 来自法人的申请
|
宗
|
0
|
||
34. 来自其他组织的申请
|
宗
|
0
|
||
35.申请受理数
|
宗
|
3
|
||
36.依申请办结数
|
宗
|
3
|
||
其中:37.按时办结数
|
宗
|
2
|
||
38.延期办结数
|
宗
|
0
|
||
39. 依申请答复数
|
宗
|
3
|
||
其中:40.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宗
|
2
|
||
41.同意公开答复数
|
宗
|
1
|
||
4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宗
|
0
|
||
43.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宗
|
0
|
||
其中:44.涉及国家秘密
|
宗
|
0
|
||
45.涉及商业秘密
|
宗
|
0
|
||
46.涉及个人隐私
|
宗
|
0
|
||
47.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宗
|
0
|
||
48.不是《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
宗
|
0
|
||
4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宗
|
0
|
||
50.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
|
宗
|
0
|
||
51.申请信息不存在
|
宗
|
0
|
||
52.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宗
|
0
|
||
53.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宗
|
0
|
||
54.其他
|
宗
|
0
|
||
55.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宗数
|
宗
|
0
|
||
56.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的费用
|
元
|
0
|
||
其中:57. 检索费
|
元
|
0
|
||
58. 邮寄费
|
元
|
0
|
||
59. 复制费(纸张、光盘、软盘等)
|
元
|
0
|
||
60.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减免人数
|
人
|
0
|
||
61.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减免总额
|
元
|
0
|
||
0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
|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
62. 咨询数量
|
人次数
|
25
|
||
63. 投诉举报数量
|
宗
|
0
|
||
64. 行政复议数量
|
宗
|
0
|
||
其中:65.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宗
|
0
|
||
66. 被依法纠错数
|
宗
|
0
|
||
67. 其他情形数
|
宗
|
0
|
||
68. 行政诉讼数量
|
宗
|
0
|
||
其中:69.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宗
|
0
|
||
70. 被依法纠错数
|
宗
|
0
|
||
71. 其他情形数
|
宗
|
0
|
||
7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
其中:73.专职人员(不包括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
74.兼职人员
|
人
|
0
|
||
75.是否开通政府网站
|
是/否
|
是
|
||
76.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
77.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数
|
个
|
1
|
||
78.设置政府信息公开设施数量(如:大屏幕、触摸屏、公告栏等)
|
个
|
3
|
||
79.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总面积
|
平方米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