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韶关市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增强本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根据《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韶府规[2017]8号),结合我市实际,拟草了《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4月22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中心。
联系电话:0751-8889485
邮 箱:285114858@qq.com
韶关市住房保障中心
2018年3月21日
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韶关市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增强本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根据《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韶府规[201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租赁补贴对象与条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150%的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为: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在户籍所在地无自有房产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6万元;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转移过房产。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为: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2、在本市无自有房产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0万元;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转移过房产。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市场评估租金/人/月,住房保障标准为:15㎡(保底保障面积)﹢15㎡/人,最高保障面积不大于60㎡。有住房但未达面积标准的按差额计发补贴。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取整数,小数不计。
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以根据区域租金、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等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适时适当调整租赁补贴发放比例及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申请材料
每年3月底之前,符合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租赁补贴书面申请。申请人(家庭)应提交《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评议表》或《韶关市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评议表》、《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附《韶关市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不动产权登记查档证明、不动产网签交易查档证明、租赁房屋合同、所租赁住房的权属证明等材料。
序号 |
资料项目 |
提交形式 |
低收入家庭 |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
1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评议表(韶关市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评议表) |
原件 |
● |
● |
2 |
家庭财产及收入授权查询委托书 |
原件 |
● |
● |
3 |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
原件 |
|
● |
4 |
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
● |
5 |
低保证 |
原件 |
● |
|
6 |
身份证 |
复件 |
● |
● |
7 |
户口簿 |
复件 |
● |
● |
8 |
结婚证、离婚证(协议、判决书) |
复件 |
● |
● |
9 |
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权属证明资料 |
原件 |
● |
● |
10 |
不动产权登记查档、不动产网签交易查档 |
原件 |
○ |
○ |
11 |
社保缴纳情况 |
原件 |
○ |
○ |
12 |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
原件 |
○ |
○ |
13 |
车辆登记情况 |
原件 |
○ |
○ |
14 |
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
原件 |
○ |
○ |
15 |
工商登记情况 |
原件 |
○ |
○ |
注:●申请人提供,○政府部门提供
四、受理与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安排专人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构成、共同居住现状和生活状况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调查人应进行调查情况记录并签名,调查情况记录应与申报材料一并送审。
市房管所自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的申请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财产及收入状况进行资料核查,经核查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房管所在辖区街道办和住房保障网公示,经市房管所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复审。
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市房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直接作为终审结果并在住房保障网、政府网公示。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复审、终审公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管所与申请人签订《韶关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发放租赁补贴,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
五、可发放租赁补贴的其它情况
1、申请实物配租住房困难申请人(家庭)因保障房房源不足造成轮候配租的可选择与市房管所签订《韶关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领取租赁补贴。
2、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患有精神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无监护人共居同住的不安排实物配租,只发放租赁补贴。
3、原已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经年审符合本方案条件的可继续发放租赁补贴。
六、发放方式
1、补贴资金全部采取打卡发放,由市房管所将补贴直接划拨到补贴对象银行储蓄卡;
2、补贴对象持银行储蓄卡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
七、监督与责任
1、享受补贴的家庭在家庭人口、收入、住房面积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内主动报告原申请机构。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其租赁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
2、享受补贴的家庭超过规定人均收入标准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停发补贴;
3、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获得补贴的,经查实后停发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且5年内不得再申请补贴,也不准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4、镇政府(街道办)每年应对受益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市监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督查,密切配合,确保该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施。
八、本细则适用于韶关市区(浈江区、武江区),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