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200MB2C91234R/2024-00016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01-04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粤北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安全填埋场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韶环审〔2023〕98号)
韶环审〔2023〕98号
2024-01-04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粤北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安全填埋场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韶环审〔2023〕98号)

发布日期:2024-01-04  浏览次数:-

韶关东江环保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粤北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安全填埋场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韶关东江环保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拟投资2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选址位于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铁龙镇粤北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内,对现有的粤北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安全填埋场进行调整,增加填埋HW17表面处理废物、HW19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HW34废酸、HW35废碱、HW50废催化剂共5个大类,321-034-48、772-006-49两个小类的处置能力,废物总填埋量增加到6.5万t/a(外收6万t/a+中心内部0.5万t/a);同时调整稳固化车间的生产时间,从一天生产8小时增加到16小时,有效库容按建成后的测绘结果,从设计的90万m3修正为实际的100.4万m3,填埋场总服务年限从20年缩短到15年。调整前后,填埋场不增加库区占地,不增加建设内容及劳动定员。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的初审意见及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总体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的生产废水不得外排,渗滤液排入中心物化处理车间渗滤液预处理系统处理后,再与车间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喷淋废水、初期雨水排入中心污水处理车间的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在处置中心内部综合回用;设备清洗废水在车间内直接配制固化体;生活污水由污水处理车间的生活污水系统处理后,排放到铁龙水。

渗滤液调节出水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渗滤液调节池废水排放口标准,中水回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直流冷却水、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洗涤用水、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的较严者,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水污染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产生的废气须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其中料仓粉尘、稳固化粉尘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暂存废气、渗滤液调节池废气中的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暂存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同时,落实无组织废气管控措施,填埋场作业机械设备燃油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暂存废气、渗滤液调节池废气、填埋气体中的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暂存废气、填埋气体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应规范设置废气排口,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防范环境事故发生。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防治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严格落实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联网。

(七)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