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200006946446M/2023-00195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3-09-18
名称: 交通运输执法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18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交通运输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9-18  浏览次数:-

  案例一:周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交通执法人员在韶关某社会停车场出入口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周某驾驶车牌号为湘XXXXXX的车辆正准备驶出停车场。经查,车上乘客共3人,互相不认识。3名乘客准备从高铁站乘坐该车去往仁化县县城,并与司机周某已协商好乘坐车辆支付的费用为每人40元,相当于乘坐客运班车的费用。司机周某不能提供湘XXXXXX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查询,该司机的违法行为为第一次被查处。

  二、处理结果

  周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周某属第一次被查处,违法程度一般,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解析

  (一)按《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此案中司机和乘客就运输事宜达成口头合同并且乘客已上车,合同已成立。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按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应按已对外公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处罚,处罚前需查清当事人的违法次数等,区分情节进行处罚。

  案例二:A公司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交通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A公司驾驶员李某使用车辆号牌为粤FXXXXX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车上载有1名乘客。出行APP司机端显示当次运输费用为20.21元,出行APP乘客端显示当次运输费用为25.25元,A公司收取费用为司机端、乘客端差价4.04元。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特征。经登陆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粤FXXXXX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A 公司已在韶关市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处理结果

  A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属于《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的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解析

  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四)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保证有证据证明电子数据证据为合法取得并已经查证属实,对手机APP里的电子数据,因无法扣押证据原始载体,应采取视频记录采集全过程,打印视频截图并要求当事人、证人在打印的视频截图签字确认,注明证据采集方式、来源的形式收集证据。

  案例三: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06月,我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韶赣高速服务区对驾驶员徐某驾驶赣****重型厢式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经检查发现:徐某所有的赣****重型厢式货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溶剂)。徐某提供的货物清单记录车上货物为双组罩面剂B01深灰120公斤(6桶)、双组罩面剂B02中灰1300公斤(65桶)、双组罩面剂5019卡普里蓝100公斤(5桶)、样品1件、水性罩面剂/B料10箱合计件数87件。现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徐某进行询问,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进行全程执法录像。经调查发现,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交通运输局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相关车辆,同时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车上货物抽取的样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定送检样品水性罩面剂/B料属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物品。经调查确认,**交通运输局认定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二、处理结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 2022年 6 月作出了给予徐某罚款30000元并责令停止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危险货物是具有易爆、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的物品。危险货物区别于普通货物,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更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在运输途中或者管理过程中处置不当,极易引起重大安全隐患,影响的恶劣程度远远超过普通货物。所以立法上专门针对危险货物运输作出特别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必须由有资质的车辆来承运。本案中,当事人运输的货物是水性罩面剂/B料,经鉴定水性罩面剂/B料属于危险货物,车辆不具备运输危险货物的资质,即使本趟运输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法律适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徐某作出罚款30000元并责令停止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本案中,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一年内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认定违法程度属于一般,给予3万元的罚款,裁量适当。

  (三)执法示范点

  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不以经营性道路运输为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而根据原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公运政字[2000]57号),经营性道路运输主要是指为他人提供有偿的运输服务活动,也就是说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运输活动。所以,经营性道路运输是原运政机构的职权范围,但在道路运输领域中一个特殊的规定就是针对危险货物运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之规定,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不以经营性为构成要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设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许可条件,第九条设定了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且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也需要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否则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