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规定,依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韶府〔2008〕66号),为适应韶关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要求,鼓励和表彰对韶关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对外交流合作有突出贡献的华侨、外籍华人、台港澳同胞、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我局牵头制定了《韶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送审稿)。为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贴近民意,现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韶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公众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市台港澳事务局(韶关市浈江区熏风路9号市委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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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台港澳事务局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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