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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韶关市人民政府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公文类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具体参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韶关市人民政府主办的《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韶关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另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方式公开。

  1.《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每月1期),发至:各县(市、区)、镇(乡)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驻韶中省各单位;送在我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市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

  《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网络电子版可登录韶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g.gov.cn/zw/sgszfgb/index.html)政府公报栏目查阅,手机用户可关注微信小程序“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查阅。

  在市档案馆可查阅。地址:韶关市博物馆内。

  在市图书馆也可查阅。地址:韶关市东堤南路57号。

  编辑部地址:韶关市风度北路75号市府办公大楼四楼431室,邮政编码:512002。

  2.韶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韶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sg.gov.cn)开设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3.“韶关政务服务”新媒体

  韶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微信公众号,公众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韶关政务服务”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文件、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会议活动等政务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方法:

  1.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机构职能”、“规章文件”、“政务动态”、“财政预决算”、“政府工作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其他”和“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八部分,下设8个信息类别,其中“其他文件”细分为4个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信息搜索:所需政府信息可通过站内搜索引擎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详细地址:韶关市风度北路75号市府大楼四楼431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咨询电话:0751-8883981 
  邮政编码:512002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1001/choice

  (二)受理方式。

  依法向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填写《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韶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sg.gov.cn)下载,复制有效。申请人也可在韶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要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受理通过书面、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机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受理机构办理申请人的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其他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12345。

  附件:
  1.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2.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