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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200006946219G/2023-00125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4-13
名称: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2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韶府便笺)
文号: 韶府便笺 发布日期: 2023-05-17
主题词: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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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2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韶府便笺)

发布日期:2023-05-17  浏览次数:-

  韶关市浈江区2022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07)〔2023〕16号文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3年3月31日。

  三、批准用途:建设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韶关市浈江区2022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莲花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0.733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2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执行。

  (二)安置途径。社保安置和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村委会和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凡现场调查后,抢建、抢种的,不予办理相关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为单位通过书面形式送达浈江区自然资源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7)〔2023〕16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7日(10个工作日)。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2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7)〔2023〕16号)

     2.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2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