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韶关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亿元制造业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
韶关市亿元制造业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制造业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和鼓励成长型制造业企业发展壮大、提质增效,按照《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韶委字〔2020〕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制造业企业培育工程,力争至2025年基本实现新增100家主营业务超亿元制造业企业的发展目标。
第三条 每年遴选一批制造业企业,纳入亿元制造业企业培育库,培育期为一年,通过对完成增长目标的入库企业进行事后奖补的方式进行扶持培育。
第二章 亿元制造业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入库企业标准。入库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及所属产业园区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入库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亿元。
(三)具有良好发展基础,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和省产业导向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
第五条 入库程序:
(一)申报。韶关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和各区工信部门根据企业遴选标准,推荐本园区和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形成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工信局。
(二)审查。由市工信局收集汇总各园区、各地推荐材料并组织审查,由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对企业所提交材料中涉及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三)公示。由市工信局对通过审查的企业名单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四)认定。由市工信局将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亿元制造业企业培育库进行扶持培育。
第三章 亿元制造业企业发展目标及认定程序
第六条 企业发展目标。亿元制造业企业培育库内企业,在培育期内实现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超1亿元,可于次年申请认定为完成发展目标的亿元制造业企业,享受亿元制造业企业培育扶持政策。
第七条 完成发展目标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报。每年由韶关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和各区工信部门根据申报通知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在库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研判,形成申请认定为完成发展目标的亿元制造业企业名单,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认定。
(二)审核。由市工信局收集汇总各园区、各地认定申请材料,形成拟认定为完成发展目标的亿元制造业企业名单,并向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公示。由市工信局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四)认定。由市工信局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完成发展目标的亿元制造业企业。
第四章 亿元制造业企业培育扶持政策
第八条 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对申请认定为完成发展目标的亿元制造业企业,于认定当年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
第九条 支持企业加大技改力度。对申请认定为完成发展目标的亿元制造业企业,根据培育期内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企业在享受省、市级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市级奖补的50%叠加,单个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研发。对符合并获得国家、省、市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且完成发展目标的亿元制造业企业培育库内企业给予扶持,其培育期内奖励比例和最高限额相应提高50%标准核算出扶持金额,核减上一年度已补助金额后给予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加大创新力度。对培育期内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且完成发展目标的亿元制造业企业培育库内企业,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级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市级奖补的50%叠加,单个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应用。对系统性制造业互联网平台项目在我市制造业企业得到应用,且完成发展目标的亿元制造业企业培育库内企业,根据市级财政按照项目投资的5%进行奖补,单个企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新建投产项目提质增效。对新建投产上规当年即完成发展目标的亿元制造业企业培育库内企业,除享受本细则第八条政策外,可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韶府〔2019〕2号)同时享受新上规补助奖励。
第五章 亿元制造业企业培育政策兑现程序
第十四条 亿元制造业企业培育政策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工作要求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具体申报资料另行通知)。
(二)初审。企业所在地工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市工信局。
(三)审核并征求意见。由市工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核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
(四)公示。对拟奖补企业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
(五)市政府审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审议通过。
(六)资金拨付。由市财政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各地各部门依照相关资金支出程序拨付至企业账户。
第六章 组织和保障
第十五条 强化跟踪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服务,做好政策宣贯、摸查入库、申请认定及培育扶持等各项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发展。
第十六条 强化监督检查。申请企业和部门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接受对奖补项目的监督检查。因申报材料不实不准确等造成资金支出违规违法的,经查实后,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已拨付的资金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 强化资金保障。奖补资金在每年“市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每年所获财政奖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库企业申请享受多个同一事项奖补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奖励政策仅限初次认定企业享受。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