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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6219/2016-00268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8-11
名称: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 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6〕58号)
文号: 韶府办〔2016〕58号 发布日期: 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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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 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6〕58号)

发布日期:2016-08-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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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全市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11

 

全市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

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我市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粤府2016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密结合,鼓励国有资本主动与社会资本合作对接,坚持市场运作、开门处置、立足盘活、减少流失,把握好安置职工和处置债务两个关键节点,用2—3年时间打好全市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攻坚战,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我市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粤府〔201629号)界定条件的基础上,精准识别、精准分类,结合全市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将国有僵尸企业分为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用3年左右时间,充分运用市场、法律和行政手段,完成全市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实现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推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整合,盘活存量资产,扩大增量,提升发展质量,壮大国有经济总量。

截至20151231,全市国有关停企业68户,其中,能提供资产负债情况的企业15户,涉及资产8550.69万元,负债7229.5万元,在职员工295人,离退休人员678人;特困企业12户,在职员工1073人,离退休人员1043人,亏损总额1103.7万元。两类合计国有僵尸企业80户。

出清重组僵尸企业目标如下:

——2016年底,全市国有关停企业基本出清,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有价值资产得到有效盘活。实现3户以上特困企业脱困,亏损总额较2015年减少30%以上。

——2017年底,实现6户以上特困企业脱困,亏损总额较2015年减少6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同比明显下降,全市国企整体资产质量进一步改善,效益水平进一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全市国有特困企业总体上基本脱困。

——2018年底,全市国有资本结构不断优化,国有资本65%以上集中到基础性、公共性、平台性、资源性、引领性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行业,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升。

二、分类处置僵尸企业

坚持分类处置、一企一策、精准处置,采取两个一批加快推进关停企业出清,四个一批加快特困企业重组。

(一)关停企业。

——兼并重组一批。对仍存在有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以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盘活有效资产。推进韶关市兴茂外经货运公司等7户关停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的处置方式出清。

——关闭破产一批。对资不抵债、没有任何有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在评估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后实施关闭破产。对已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企业清算工作,加快破产财产的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的进程,妥善安置好职工。推进广东省韶关新三联纺织企业有限公司等61户关停企业采取关闭破产的处置方式出清。

(二)特困企业。

——兼并重组盘活一批。对有品牌、有市场,但规模小、负担重的企业,通过增资减债、同类同质企业兼并重组、产权多元化改革等方式,提升资金实力、经营规模、边际效益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推进韶关市东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4户特困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的处置方式实现脱困。

——资本运营做实一批。具有产业价值或前景的企业,以推动优质资产或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为契机,围绕上市主体的资产、市场方向和发展规划,直接纳入上市资产范围;暂不具备吸纳上市条件的,委托具备相关产业背景和能力的国有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待条件成熟择机注入上市公司。

——创新发展提升一批。支持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品牌价值和市场前景但因多种原因暂时陷入困难的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实施员工持股,激发企业活力;鼓励企业实施创新驱动,推动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培育新业务、开拓新市场,加快转型升级。推进南雄市旅游公司等7户特困企业采取创新发展的处置方式实现脱困。

——关闭破产退出一批。对产品没有市场或处于产业链低端,缺乏竞争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长期亏损的企业,以市场机制为主、政策支持为辅,通过产权转让、清算注销等方式,实施关闭破产退出,成熟一个,退出一个。对乐昌市林达总公司采取关闭破产的处置方式实现出清。

三、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步骤

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企业要按照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规范有序实施,公开透明操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一)出清关停企业。

——核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国企以20151231为基准日,对关停企业逐个建立档案,设立台账,建档入库,列明企业的资产负债、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含生活费)、欠缴社保费和医疗费、拖欠税费、涉诉、或有风险、需安置人数(包括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等情况。

——制定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国企根据核实情况分类施策,选定关停企业的出清方式,制定出清方案。各县(市、区)政府所属企业经企业内部程序通过后,报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和市国资委备案。市属国企经企业内部程序通过并经企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组织实施。各关停企业的出资主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批复,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基础工作,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处置资产、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资产处置。各关停企业的出资主体根据关停企业的报表和资产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通过资产拍卖、产权置换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对关停企业进行处置。(201612月底前完成)

(二)重组特困企业。

——核实情况。以20151231为基准日,特困企业逐个建立档案,设立台账,建档入库,列明企业的资产负债、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含生活费)、欠缴社保费和医疗费、拖欠税费、涉诉、或有风险、需安置人数(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费用等情况。

——制定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国企根据核实情况分类施策,按照特困企业兼并重组方式,制定资本运营、兼并重组、创新发展或关闭破产的重组方案。各县(市、区)政府所属企业经企业内部程序通过后,报当地国资监管机构和市国资委备案。市属国企经企业内部程序通过并经企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组织实施。各特困企业的出资主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批复,组织实施特困企业的重组。其中,201612月底前和201712月底前两个时间节点,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国企特困企业完成重组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方案主要目标锁定的比例要求。(201712月底前完成)

四、依托各类平台加快处置僵尸企业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资源条件和实际,构建或指定专业处置平台集中处置关停企业。市属关停企业可以依托出资人或其上级集团公司实行集中处置。鼓励国有资本运营平台设立基金推动特困企业重组。

(一)吸引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出清重组僵尸企业工作。除因战略发展确需保留或置入其他国企主业外,与拟置入主业配套不紧密、缺乏行业竞争优势、无法有效发挥国有资本作用的企业或企业资产(产权),可通过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等多种形式由社会资本控股经营。积极探索企业员工持股。鼓励特困企业的职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原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或净资产(带负债)。对公信力强的经营管理团队参股、发展前景好且风险可控的企业,国有股东可通过有偿融资、担保等方式帮助企业筹集初期的急需资金。

(二)发挥基金平台引导作用。鼓励市属国企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政府,探索利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设立基金,充分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募集社会资本,发掘特困企业资产价值,统筹整合资源,以市场化方式加快出清关停企业和重组特困企业。

——对兼并重组类、创新发展类企业,基金平台作为引导资金,募集社会资金注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持有企业股份,并设计好退出路径。

——对资本运营类企业,由基金平台筹集部分资金注入,并持有企业一定股份。

——对破产清算类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社会保险、再就业等费用按规定优先从企业资产处置收益中解决,或由企业出资人、并购整合后的新企业主体解决;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或现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

(三)发挥产权交易平台专业优势。根据国家、省有关国有产权交易的规定,充分借助现有产权交易平台,规范交易行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最大限度提升国有资产处置效益,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配套政策

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已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各项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社会资本对接、职工安置、财税支持、涉诉、工商注销等政策,及时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

(一)做好职工安置。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指导相关企业出台职工安置方案,合理确定职工安置资金来源,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确保社会稳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二)有效处理债务。关停企业出资人为责任主体,按照批量处置,整体退出的思路,妥善处理僵尸企业的债务、或有负债、欠税等历史遗留问题。对已履行清算等规定程序的僵尸企业,可采取集中注销、批量破产等措施,不再追溯承担清理企业的连带责任。〔市金融局、韶关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院、市人民银行、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落实财政保障。研究制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中财政支持政策措施。统筹使用市财政现有支持技术改造、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专项资金。有关诉讼费等清算费用,按规定优先从企业资产处置收益中解决;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的,按规定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或现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支持。〔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四)争取税费优惠。落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涉及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原出让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情况下,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已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对相关企业给予适当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国税局、市国资委〕

(五)关闭破产清算。市、县人民法院和工商部门建立僵尸企业破产、工商注销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审理,集中解决僵尸企业关闭破产清算、工商登记注销问题。(市工商局、市中院、市金融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民银行、韶关银监分局)

(六)完善支持机制。支持特困企业通过创新驱动、资本运作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加快转型升级。各县(市、区)政府金融机构和市直各部门要加大对特困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开拓市场的金融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局、市人民银行、韶关银监分局、市国资委〕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业要把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市政府建立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市国资委为牵头部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市中院、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韶关银监分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僵尸企业出清重组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市属国企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指导督查全市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国企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市国资委要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快推进市属国企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支持,指导企业解决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市属国企承担市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机构,组织精干力量,制定一企一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规范有序操作。出清重组僵尸企业和促进国资结构优化工作,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科学论证、合理评估、依法清算、集体决策等程序,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要督促所属各企业对国有产权转让做到信息公开化、评估规范化、竞价制度化、交易平台化,确保各方合法权益;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须公开征集合作意向方,公平透明引入投资者。加强资金、土地、物业、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规范管理,确保资源统筹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正面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以及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员工理解、参与、支持改革,营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五)加强督查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市属企业要于每季度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国资委汇总报省。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要对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设定专项考核指标,列入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体系,对处置不力的企业在业绩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中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