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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6219/2015-00202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7-28
名称: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15〕31号)
文号: 韶府办〔2015〕31号 发布日期: 20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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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15〕31号)

发布日期:2015-07-3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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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24

 

 

韶关市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粤府〔2015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投资管理领域

    (一)落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市工商局负责)

    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需核准外,在我市设立的从事广告经营的港澳投资公司实行备案登记制

(二)落实涉税事务改革事项。(市国税局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1.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研究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的可行方案,实现相关功能,同时,提供自助办税服务,实现自助办税终端全面覆盖全市城区所有办税服务厅,大力推进自助办税终端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进驻社区、进驻银行,建设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区。

2.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现税务登记号码自动赋值,市国税局会同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研究证件编号规则、流程设置及数据传输问题,实现我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3.市国税局会同市地税局在新上线的金税三期优化系统中增加国地税纳税人信用等级联合评定模块,实现电子评分功能,评级结果放上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供评级结果的查询功能。推广实施银税互动守信激励,建立诚信纳税企业名单。

    (三)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等质监部门改革事项。(市质监局负责)

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工作在省完成三证合一后一并实施。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事宜,依照省相关方案的统一指导实施。

(四)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市商务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

    市商务局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中增设企业设立窗口。市经信局负责企业设立窗口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企业设立窗口负责集中受理申报材料,负责申报材料的内部流转工作,负责向申报方反馈审批结果。

    二、贸易便利化领域

    (一)实施分线监督管理模式。对在进出境一线已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检验和放射性检测的货物,不再重复实施检疫和检测。(韶关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实施智检通口岸通关模式。实行差别化通关管理,在信用管理、合格评定、风险分析基础上,对出入境货物实施直通放行、直报转检的通关协作模式和申报放行、验证放行、抽样放行、合格放行的监管放行模式。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韶关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实施检验检疫区域一体化模式。深化申报制度改革,实施无纸化报检和无纸化放行。全面实施出口直通放行,优化进口直通放行模式,推动加快实现检验检疫的通报、通检、通放。(韶关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落实检验检测认证结果互认。落实强制性产品检验检测认证结果互认及食品农产品认证结果互认。通过与港澳和相关国家检验检疫证书联网核查,提高证书核查效率,加快口岸通关速度。(韶关检验检疫局负责)

(五)实施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制度。发挥社会第三方认证认可力量协同治理机制,全面、有序地推动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及其监管采信有效的第三方HACCP体系认证结果工作。扩大一般工业品、输非产品采信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范围,对进出口食品、食品接触材料等进行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试点。(韶关检验检疫局负责)

(六)实施全球维修产业监管制度。支持进口机电产品再利用、再制造产业的发展,为维修再制造产品提供检验监管及通关便利。(韶关检验检疫局负责)

(七)实施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制度。有效满足韶关辖区企业对中转货物的签证要求,积极签发中转货物原产地证书,帮助企业在最终目的国获得关税减免。(韶关检验检疫局负责)

(八)简化韶关辖区企业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流程。延长检疫许可证有效期至1年,允许多次核销;取消原产地备案企业年审、取消旧机电产品备案审批制度、取消出口玩具的质量许可(注册登记)。(韶关检验检疫局负责)

(九)实施检验检疫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清单以外的货物全面实施直通放行。(韶关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实施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对跨境电子商务实施企业备案、产品备案、风险评估、诚信管理、负面清单、质量溯源管理,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入境物品实施分类管理、便利进出一次申报、分批核销便利监管措施。(韶关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一)集中汇总纳税。将传统的海关主导型税收征管模式转变为企业主动型征管模式。在有效担保前提下,允许企业在规定的纳税周期内,对已放行货物向海关自主集中缴付税款,海关由实时性审核转为集约化后续审核和税收稽核。(韶关海关负责)

    (十二)物流企业联网监管。改革现行保税仓储备案、盘库、核销等传统监管模式,对使用仓储管理系统(WMS)的企业,实施系统联网+库位管理+实时核注的监管模式,对货物进、出、转、存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对不同状态货物应当独立归并并作标记以示区别。(韶关海关负责)

    (十三)企业协调员管理。企业指定负责海关事务的高层管理人员作为联系人,归口负责与海关协调员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与海关的合作事宜;海关指定专人担任协调员,定期组织面向试点企业的各类政策法规和业务宣讲活动,及时解答企业咨询,密切与企业的日常沟通,听取和反映企业诉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韶关海关负责)

    (十四)海关AEO互认。AA类企业可优先享受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海关签署的AEO互认成果,适用相应通关便利措施。(韶关海关负责)

三、金融领域(市人民银行负责)

    (一)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文件要求贯彻落实。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直接投资下外汇登记;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实行存量权益登记。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文件精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三)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部署贯彻落实。

四、服务业开放领域(市商务局负责)

    (一)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促进企业以商业保理缩短资金周转周期。

(二)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提升我市资信调查公司的多样性,提高资信调查行业总体水平。

(三)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可面向社会募集资金。借助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推动我市商品经济的发展。

    (四)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加大力度促成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子公司,推动我市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发改局负责)

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与信用信息、信息产品使用有关的系列制度。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纳、统计和安全生产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市信用主体的统一信息网络平台。

(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市工商局负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2.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组织平台。(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等部门负责)

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制定标准等制度安排,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监督,以社会力量参与为支撑,逐步建立集中统一、分工协作的高标准市场监督体系。    

(四)建设完善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由市经信局负责;综合执法制度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等部门负责)

    借助智慧城市的建设,推进构建信息共享制度,建设信息服务和共享平台,实现各管理部门监管信息的归集应用和全面共享。探索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建立各部门联动执法、协调合作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