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201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国土资(建)字〔2014〕1245号)(详见附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
三、批准用途:工业厂房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浈江区犁市镇石下村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6.5149公顷(耕地21.4476公顷、园地0.6884公顷、林地1.4506公顷、养殖水面0.5989公顷、其他农用地2.3294公顷),与上述有关村集体未利用地11.3248公顷(合计37.8397公顷集体土地)。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执行《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浈江区201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安置途径:货币安置与社会保险安置。
六、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村委会和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凡现场调查后,抢建、抢种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浈江分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1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4〕1245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期限为:自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1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4〕1245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