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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6219/2014-00253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7-28
名称: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韶府办〔2014〕57号)
文号: 韶府办〔2014〕57号 发布日期: 201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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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韶府办〔2014〕57号)

发布日期:2014-07-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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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韶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28

 

 

韶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发〔20145号),设立韶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职责调整。

1.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贸流通管理、经济协作相关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2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局。

3.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原材料工业产业政策证明初审。

2.取消电力工业产业政策证明初审。

3.取消消费品工业产品产业政策证明初审。

4.取消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证明初审。

5.取消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政策证明初审。

6.取消装备工业产品产业政策证明初审。

7.取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初审。

8.取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初审。

9.取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初审。

10.取消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初审。

11.取消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初审。

12.取消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初审。

13.取消煤炭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初审。

14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将软件企业认定初审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2.停止实施软件产品登记初审,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3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转移的其他职责。

(四)下放的职责。

1.将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职责下放到县(市、区)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五)承接上级部门下放的职责。

1.市属单位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

2.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确定。

(六)加强的职责。

加强大数据研究、规划和应用,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强企业情况综合、大型骨干企业培育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经济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产业政策;组织实施相关产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牵头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指导工业、相关生产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统筹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全市煤炭、电力、油品等供应,负责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物资管理有关工作。

(四)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编制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项目的审核、上报和办理工作;提出促进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的措施和意见。

(五)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六)负责全社会节能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专项规划及政策措施;牵头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推动循环经济系统工程建设;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转移规划和政策措施、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和提质发展、扩能增效工作,研究协调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八)牵头负责企业数据信息采集、统计、分析、报告等企业情况综合工作;牵头做好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工作;负责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九)统筹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协调指导经济社会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组织协调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协调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十)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数据技术标准;指导推进社会经济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

(十一)负责全市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推进服务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

(十二)协助推进重点信息化工程建设,负责信息安全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三)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五)指导协调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协调烟草工业生产和专营管理。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接待、保密、督办、政务公开、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起草重要文稿;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

(二)运行监测科。

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工业、信息化领域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指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牵头负责企业有关信息统计、分析、报告等工作;牵头负责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工作;协调烟草工业生产和专营管理。

(三)工业发展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原材料工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等工业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研究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稀土管理的统筹协调;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相关工作;承担工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相关工作;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加强安全生产。

(四)技改创新科。

组织编制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项目的审核、上报和办理;指导相关领域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设备招标工作;参与工业、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工作;指导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产学研用联合和创新成果产业化;促进工业设计发展;指导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指导工业领域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引进重大技术装备消化创新;负责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有关工作。

(五)电力能源科。

拟订并实施近期电力生产和供应的调控、配置方案;协调处理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组织拟订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成品油、煤炭等重要生产资料的调运、调控,保障经济安全运行及重要物资供应;承担电力、成品油、煤炭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节能和循环经济科。

负责全社会节能工作,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专项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改项目节能评估;牵头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和考核,推动循环经济系统工程建设;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七)产业园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转移规划、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和提质发展、扩能增效工作,指导推进工业园区合理布局、工业进园和产业集聚发展;研究协调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相关目标考核评价工作。

(八)信息产业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信息化领域相关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协调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和重点信息化工程建设;推动工业、信息化领域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指导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和信息技术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承担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无线电与通信管理科(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承担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与指配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承担无线电监测、检测及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组织实施信息网络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推进面向社会服务的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

(十)人事科(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信访维稳、纪检监察和党群等工作。

(十一)市中小企业局。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提出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的管理、服务;指导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改革与创新,推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组织推进工业、信息化领域生产服务业发展;推进生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有关生产服务业模式创新。

(十二)市大数据管理局。

拟订大数据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引导和推动大数据研究和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大数据收集、管理、开放、应用等标准规范;推动形成全社会大数据形成机制的建立和开发应用;承担企业情况综合工作,负责企业数据收集和存储;组织编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组织协调市级重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组织协调网上办事大厅等电子政务一站式服务建设;负责统筹政务信息网络系统、政务数据中心的建设、管理;统筹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承担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急协调和数字认证相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市中小企业局局长、1名兼任市大数据管理局局长);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2名、市大数据管理局副局长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