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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6219/2014-00203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6-13
名称: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告(韶府〔2014〕29号 )
文号: 韶府〔2014〕29号 发布日期: 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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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告(韶府〔2014〕29号 )

发布日期:2014-06-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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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车用成品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油品升级的部署,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国车用燃油,通告如下:

一、自2014101零时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全面销售国车用汽油;自201571零时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全面销售国车用柴油。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成品油油品品名后加注()字样。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14930日前完成国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字样;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15630日前完成国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字样。

三、国车用燃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油品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市经信、发改、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举报电话:07518883708)。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