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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6219/2014-00016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1-07
名称: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14年度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韶府办〔2014〕3号)
文号: 韶府办〔2014〕3号 发布日期: 20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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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14年度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韶府办〔2014〕3号)

发布日期:2014-01-1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及《韶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保我市临床用血需要和用血安全,现就做好2014年度全市无偿献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法律义务

根据《献血法》有关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居住区域内适龄(1855周岁)公民参加无偿献血。高等院校和各类中专、职业学校应动员并组织师生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健康适龄的学生在校期间应献血一次以上。鼓励未安排无偿献血任务的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驻韶部队官兵参加无偿献血。

二、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知识,增强广大市民无偿献血意识。积极争取各新闻媒体的支持与配合,加大对无偿献血的公益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为提高临床用血安全性,动员广大无偿献血者积极响应国家卫计委提出的献血量由每人次200毫升向300毫升或400毫升转变的倡议,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三、继续实行“以采定供”原则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动员和招募协调工作,努力完成献血招募任务。继续实行以采定供原则,对未按进度完成献血任务的县(市、区),市中心血站将对其实行血液供应量调节。基于各地临床用血增长较大,各县(市、区)无偿献血计划任务按其上年度(上年12月至次年11月)临床用血总量作上浮10%的动态调整。

四、认真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凡列入《韶关市2013年无偿献血工作安排》的各单位,应在2014113以前,将2013年度献血完成情况及2014年度无偿献血工作安排表(见附件)报送市献血办公室,以便及时统计上报(纸质和电子文件同时报)。从2014年起,各单位献血人数的统计口径,按实际献血人数计算,不再按献血人次统计(市献血办公室联系人:谢剑辉,联系电话:8532711,传真:8703006,电子邮箱:sgxxbgs@126.com,地址:韶关市芙蓉北路四路6号,邮编:512028)。

五、明确责任

各单位法人代表为无偿献血工作第一责任人。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其单位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集体,相关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市献血办应及时跟踪并督促各单位完成献血任务,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各单位无偿献血任务完成情况。

 

附件:1.韶关市2014年无偿献血工作安排

          22013年无偿献血工作完成情况表

          32014年无偿献血工作安排表.doc(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