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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6219/2014-00006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12-25
名称: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韶关市绩效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委办发电[2013]169号)
文号: 韶委办发电[2013]169号 发布日期: 201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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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韶关市绩效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委办发电[2013]169号)

发布日期:2014-01-03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市机关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韶关市绩效考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机关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25

2013年韶关市绩效考评实施方案

 

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运行机制,促进各部门牢固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监察工作的决定》(韶市联〔200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一主题,按照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公开透明、简便易行的基本要求,遵循标杆管理、过程监控、结果导向、持续改进、公众满意的基本理念,以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为重点,以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核心,逐步建立合理、科学的绩效考评指标,深化电子信息技术在绩效考评中的应用,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全面深化重点工作(项目)绩效管理,完善工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

绩效考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努力做到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考评单位的工作实绩;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努力增强考评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三要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以实绩说话;四要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切实可行;五要坚持激励、干事的原则,营造想干事、干成事、干好事的氛围。

通过考评,达到“四个明显”: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节奏明显加快、行政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

三、考评机构

绩效考评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机关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效能领导小组)承担考核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工作。

被考评单位都要成立绩效考评工作机构,一把手负总责,确定专人具体负责,以加强对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抓好具体实施。

四、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范围为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部分中省驻韶单位(详见附件1)。考评对象分为经济、社会建设类和党建综合类两类。

五、考评内容及方法

按照“重点考核、抽查配合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实施,通过目标考核、公众评议、创优争先、突出贡献奖励和察访核验工作等五个环节对被考评对象进行综合考评。

绩效考评总得分=目标考核得分(80分)+ 公众评议得分(20分) + 创优争先加分(上限2分)+突出贡献奖加分(上限8分)-察访核验扣分。

(一)目标考核(80分)。

1.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10分)。由市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考评总分先按不包含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分数进行排名,待该项指标的成绩汇总后,以实际分数计入绩效考评总分进行排名。没有落实科学发展观任务的单位,以当年平均分计算得分。

2.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70分)。

主要考核被考评单位本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市委全会确定的目标和任务、《2013年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工作要点》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和任务、2013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等。

二是能够反映部门主要履行职责业务实绩的业务性指标或绩效性指标。

三是服务地方经济、统筹协调、办事效率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其中,经济、社会建设类单位只考核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党建综合类单位只考核能够反映部门主要履行职责业务实绩的业务性指标或绩效性指标,中省驻韶单位只考核服务地方经济、统筹协调、办事效率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目标考核实行申报制。经济、社会建设类单位(除中省驻韶单位外)按照《韶关市绩效考评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另文下发)申报,党建综合类单位和中省驻韶单位按附件2进行申报。由市效能办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对每一个被考评单位制定的指标进行逐项审核,将审核意见反馈给部门。并由被考评单位分管市领导签字后报市效能办备案(详见附件2)。

(二)公众评议(20分)。

由市效能办根据《韶关市绩效考评公众评议实施办法(修订)》,会同市统计局及相关单位组织实施,邀请社会各界对被考评单位工作成效和公众形象进行评价,内容包括依法办事、改革创新、工作作风、服务群众、公众形象等情况。

韶关市绩效考评公众评议实施办法(修订)》由市效能办制定下发。

(三)创优争先工作(加分上限为2分)。

被考评单位及其内设科室的综合工作或单项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被考评单位的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评为先进单位或授予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需提供表彰文件、证书或奖状、奖牌),定为创优争先工作,给予加分。年度创优争先工作的计算日期为当年度的31到次年2月底(创优争先考评及申报表格详见附件34)。由市效能办于次年初审被考评单位报送的创优争先工作申报表及所获优秀(先进)表彰文件、证书等材料。

(四)突出贡献奖励(加分上限为8分)。

    突出贡献奖励是指在省对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考核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全市重大经济指标实现突破,重大改革实现突出进展,争取上级财政性资金或用地指标、环境容量取得突出成果,招商引资引进特别重大项目,引进高技术人才创新创业的,可申请突出贡献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委、市政府另文印发。

突出贡献奖励分为特别重大贡献奖和重大贡献奖,获得特别重大贡献奖的,加分上限为8分;获得重大贡献奖的,加分上限为4分。

(五)察访核验工作。

察访核验工作包括“一票否决”事项、专项检查和投诉暗访三个部分(详见附件5)。

1.“一票否决”事项。包括党风廉政建设、信访维稳、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扶贫“双到”等五项。

2.专项检查。包括依法行政、政务服务、创文巩卫、网络问政、民生热线、保密工作等六项。

3.效能投诉和明察暗访(扣分上限为3分)。由市效能办实施,通过日常处理效能投诉和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六)结果评价。

根据汇总结果,对被考评单位的评价按单位分类及得分高低顺序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经济、社会建设类单位第16名为优秀等次;第720名为良好等次(如有列入“一票否决”的工作,被考评单位有一项被“一票否决”的,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第21名及以下且没有两项工作被“一票否决”的,为合格等次。有两项工作被“一票否决”的,为不合格等次。

2.党建综合类单位第14名为优秀等次;第512名为良好等次(如有列入“一票否决”的工作,被考评单位有一项被“一票否决”的,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第13名及以下且没有两项工作被“一票否决”的,为合格等次。有两项工作被“一票否决”的,为不合格等次。

六、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一)制定《年度目标考核申报表》。被考评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及“三定”方案制定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年度目标考核申报表》。要细化考评内容,能量化的用数字清晰表示,不能量化的要有明确的职责要求;要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把绩效考评工作的本质要求贯穿于发挥职能、履行职责的全过程。各有关单位于20131225将《年度目标考核申报表》报市效能办审核。

(二)审核考评指标。市效能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于 1230对被考评单位报送的考核指标进行全面审核,并批复实施。被考评单位要将市效能办批复实施的《年度目标考核申报表》及完成情况及时在本单位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三)察访核验。年内不定期组织开展。察访核验分三种类型:一是自主考核类,如党风廉政建设、扶贫“双到”等,由牵头单位自行组织检查与考核,将结果报市效能办。二是集中考核类,由察访核验考核牵头单位制定考核方案并下发被考评单位。同时,各牵头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效能办申请,由市效能办统一时间进行集中考核。三是平时考核类,采取不到单位、平时监控的方法,如网络问政、民生热线及投诉、暗访等。

(四)开展公众评议。公众评议由市效能办于本年底牵头实施。由市效能办组织有关部门,对被考评单位开展公众评议,并向市效能领导小组报送相关结果。《韶关市绩效考评工作公众评议实施办法(修订)》另行下发。

(五)目标考核。各被考评单位根据《年度目标考核申报表》工作内容,于当年7月份及次年1月份的5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工作进度。市效能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于次年初开展对考评对象完成年度工作指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六)创优争先审核。由市效能办于次年初审被考评单位报送的优秀(先进)表彰文件、证书等材料。

    (七)突出贡献奖励评审。按照《韶关市机关事业单位突出贡献奖申报评审奖励试行办法》评定突出贡献奖。为不影响当年绩效考评结果的公布,体现绩效考评的时效性,绩效考评总分先按不含突出贡献奖励办法中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排名的奖励进行计分,待省落实科学发展观排名出来后,达到奖励标准的,并且加分后绩效考评总分在优秀和良好之列的,同样按《韶关市绩效考评实施方案》的规定给予奖励。

(八)综合汇总。市效能办综合目标考核、公众评议、创优争先审核、突出贡献奖励和察访核验工作,提出被考评单位的考核等次,报市效能领导小组审定,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结果运用

被考评对象得分向被考评对象公示,并接受被考评对象查核,确认无误后提交市效能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最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市直及中省驻韶单位考评对象统一考评,分经济、社会建设类和党建综合类两类进行排名,考评结果排名按得分高低顺序排列。中省驻韶单位只排优秀、良好等次,其余不排名次。

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评价考评对象及其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与干部使用、评先评优、物质奖励挂钩,奖优罚劣,奖励和处罚均以考评对象工作人员在职在岗的实际时间计算(以工资供给关系确定)。

(一)对获得优秀的市直单位,一把手奖励4万元,班子成员奖励3万元,调研员、副调研员、副处领导干部奖励1万元,其他干部奖励3000元;另外可在单位行政结余经费中列支人均3000元。对获得优秀的中省驻韶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可以依规用自有资金参照市直单位自行奖励。

(二)对获得良好的市直单位,给予人均1000元奖励;另外可在单位行政结余经费中列支人均2000元。对获得良好的中省驻韶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可以依规用自有资金参照市直单位自行奖励。

(三)对绩效考评结果为后三位的市直经济、社会建设类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排后三位的,其主要负责人要调整工作岗位。

(四)对绩效考评结果为后二位的党建综合类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排后二位的,其主要负责人要调整工作岗位。

(五)对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市直单位,不能享受普惠制,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取消该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造成单位绩效考评不合格的直接责任人,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问责。对于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先行免职,再追究相关责任,对已调离岗位或提拔重用的应跟踪处理。

对绩效考评对象在绩效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获取荣誉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得的奖励和荣誉,由市效能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及单位主要领导实行或建议实行责任追究。

八、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市效能办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方案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附件:1.韶关市列入绩效考评的单位名单

2.韶关市绩效考评年度目标考核申报表

3.韶关市绩效考评创优争先工作考评表

4.韶关市绩效考评创优争先工作项目申报表

5.韶关市绩效考评察访核验考核表

 

 

附件1

韶关市列入绩效考评的单位名单

 

一、经济、社会建设类(54个)

(一)市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审计局、市外事侨务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法制局、市档案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公路局、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韶关芙蓉新区管理委员会、广东韶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

(二)中省驻韶单位:韶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韶关市国家税务局、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气象局、国家统计局韶关调查队、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韶关监管分局、广东电网公司韶关供电局

二、党建综合类(30个)

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办公室(含市信访局)、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协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编办、市委政法委、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市委政策研究室、市直属机关工委、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委老干部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党校、市史志办、市接待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侨联、市残联、市文联、市社科联、市科协、市贸促会、市工商联、市红十字会

 

附件2

韶关市绩效考评年度目标考核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分管市领导签字:

 

指标

细化指标

完成

时间

分值

考评

得分

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10分)

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年度工作

任务完成情况

70分)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反映部门主要履行职责业务实绩的业务性指标或绩效性指标

 

 

 

 

 

 

 

 

 

 

 

 

 

 

 

 

服务地方经济、统筹协调、办事效率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备注:1.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各被考评单位在上报《韶关市绩效考评年度目标考核申报表》时不必填报。

2. 经济、社会建设类单位只考核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党建综合类单位只考核能够反映部门主要履行职责业务实绩的业务性指标或绩效性指标;中省驻韶单位类只考核服务地方经济、统筹协调、办事效率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3

韶关市绩效考评创优争先工作考评表

 

项目

指标内容

评分标准

考评得分

创优

争先

工作

勇于改革创新,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1.创造性开展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评为全国先进(优秀)单位(工作)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一项加1分;被省委、省政府评为先进(优秀)单位(工作)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一项加0.8分;被考评对象的党中央、国务院所属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优秀)单位(工作)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一项加0.5分;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先进(优秀)单位(工作)的,每一项加0.3分。

2.全市共同推动的工作。韶关市因该项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评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牵头单位加0.6分;被省委、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牵头单位加0.4分;被党中央、国务院所属部(委)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牵头单位加0.2分。

 

说明:1授奖单位限于党中央、国务院,考评对象的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省委、省政府,

市委、市政府。其他单位,包括各种专项办公室、领导小组、行业协会等一概不得列入。2.创优争先申报必须提供获得表彰的文件、证书或奖状、奖牌。3.创优争先获奖申报单位限于考评对象及其内设科室。下属(直属)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获得的奖项不得列入。内设科室和下属(直属)单位的界定以行政(事业)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三定方案为准。4.考评对象获得如先进(优秀)单位,先进(优秀)集体,荣立一、二、三等功,评为一、二、三等奖等列为创优争先工作,给予加分。所获奖项分等次的,也在获奖相应得分范围内区分等次加分;获得它如组织奖、进步奖、积极奖、完成任务奖等不得列为创优争先工作,不予加分。5.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项创优争先奖项的,按得分最高的奖项加分,不重复计分;同一奖项被同一单位的不同内设机构同时获得的,只作为这一单位的一项创优工作。6创优争先工作的计算日期为当年度的31到次年的2月底,以提供的所获表彰文件、证书、奖状、奖牌上的发文(证)日期为准。7.创优争先工作加分上限为2分。

 

 

 

 

附件4

韶关市绩效考评创优争先工作项目申报表

 

被考评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授奖机关

授奖时间

授奖依据

考评

得分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5

韶关市绩效考评察访核验考核表

 

 

 

组 织 单 位

 

访

 

 

 

党风廉政建设(3分)

由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计划生育(3分)

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实施

信访维稳工作(3分)

由市信访局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3分)

由市安委办组织实施

扶贫双到3分)

由市双到办组织实施

专项

检查

依法行政(2分)

由市依法治市办、市法制局组织实施

政务服务(2分)

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创文巩卫2分)

创文办组织实施

网络问政(2分)

由市委、市政府督办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民生热线(2分)

由市纠风办组织实施

保密工作(2分)

由市委保密办(市保密局)组织实施

效能投诉和明察暗访(3分)

由市效能办组织实施

注:1.列入一票否决的工作,被考评单位有一项被一票否决的,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良好等次;有两项被一票否决的,当年度评为不合格等次;

2.列入一票否决的事项,单项扣分上限为3分。如有省、市明确的中心工作考核,也列入察访核验的专项检查。

3.列入专项检查的工作,单项扣分上限为2分。

4.效能投诉和明察暗访扣分上限为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