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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6219/2013-00338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11-12
名称: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两违”行动的通告(韶府〔2013〕66号)
文号: 韶府〔2013〕66号 发布日期: 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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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两违”行动的通告(韶府〔2013〕66号)

发布日期:2013-11-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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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顿和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进行全面集中打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打击“两违”行动范围

为全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二、打击“两违”行动内容

(一)打击违法用地。具体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二)打击违法建设。具体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内容施工,擅自移位和扩大建筑面积的;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的;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边装修边投入使用的;在商品房顶层或其他建筑物私自乱搭乱建的;以索赔为目的的突击性违法占地建房的行为。

三、打击措施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主动到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接受调查处理。拒不停工的,将依法采取查封现场、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等措施,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建成或已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业主,必须于20131231日前,主动到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接受调查处理。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登记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所有违法用地及违法建筑业主必须主动接受调查,如实提供建房相关证件资料。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供电、供水、管道燃气等公共服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业管理规定,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符合行业营业规则的才可提供供水、供电、供气、电信、连接有线电视和开通上网等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

市、区两级公安、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给予登记;已经登记,但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于20131231日前主动到其主管部门纪委监察室申报登记,说明问题。逾期不主动说明有关问题的,一经查实,将依纪依法从重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对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亲属,必须积极做好其思想工作,配合开展清理行动。

四、各部门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两违”专项整治工作,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19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