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2〕125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村)民201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韶府办〔2013〕57号)精神,现将我市市区(浈江区、武江区)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通告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一)家庭收入标准:低于每人每月600元以内。
(二)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一)家庭收入标准:低于每人每月1200元以内。
(二)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韶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