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扩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和范围,有效遏制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凡市直、市辖区(曲江区除外)范围内列入《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按照要求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
二、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涉及管理职能交叉的,要加强沟通,为各方交易主体提供良好服务,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努力构建高效、集中、统一、规范的服务平台,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的条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依法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反馈交易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四、对列入《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但未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投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对项目不予资金拨付与结算,审计部门将对项目作违规处理,监察机关将对项目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633011)反映。
附件: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韶关市人民政府
附件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建设工程
(一)招标范围。
1.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12.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13.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14.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15.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16.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A.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4.实行项目总承包,其投资规模或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任一单项估算价在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
B.服务
1.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
二、政府采购
(一)招标范围。
A.货物类
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2.办公设备;
3.电器设备;
4.办公消耗用品;
5.通用交通工具;
6.多媒体系统;
7.图书档案设备(包括放置图书的固定架、密集架等);
8.印刷设备;
9.发电设备;
10.灯光音响设备;
11.电梯;
12.通用家具(办公、宿舍和教学家具);
13.医疗设备及耗材采购。
B.服务类
1.印刷服务;
2.车辆保险和维修服务;
3.物业管理服务(指用于单位办公场所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园林绿化等项目);
C.工程类
装修修缮工程(指与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修缮工程)。
(二)规模标准。
1.货物类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服务类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工程类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类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服务类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工程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货物类)中属于协议品目录的,执行协议供货相关规定;
4.属于涉密采购项目的,按《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密局〔2010〕4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土资源
(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
(六)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的采矿权出让、转让。
四、产权
(一)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拍卖项目;
(二)法院涉诉的国有和集体资产拍卖项目;
(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房屋租赁、资产处置项目;
(四)车辆号牌拍卖。
五、特许经营权
(一)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二)出让年经营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三)出让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经营权的;
(四)城市出租车经营权转让;
(五)城市占道经营权出让;
(六)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出让或转让;
(七)河砂开采权出让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