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韶关市区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住建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韶关市区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同时缓解政府建设资金压力,对本市采用BT模式进行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进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是指政府授权的BT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项目投资人),BT项目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由政府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款、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韶关市区,即韶关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四)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
第六条 我市BT模式管理程序一般包括:BT项目的确定—BT项目单位的确定—BT模式融资实施方案的确定—BT项目承包方式的确定—BT项目投资人的确定—BT项目承包合同的签订—BT项目建设与验收—BT项目回购与移交。
第二章 BT项目以及投融资实施方案的确定
第七条 BT项目的确定。
BT项目由项目单位或发改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单个项目5亿以上及年度BT项目总额超过10个亿的,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根据项目的规模、地理位置、专业性质等情况,可以将多个BT项目打包成一个BT项目包进行招标、实施;也可将多个BT项目包打包一起招标、实施。具体项目包的划分由市政府审批确定。
第八条 BT项目单位的确定。
实行BT模式的非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由市政府授权确定BT项目单位。
第九条 BT模式投融资实施方案的确定。
(一)建设项目立项前,项目单位组织编制BT模式融资实施方案,由发改、住建、财政、国土和土地储备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BT模式投融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总投资;
2.BT模式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投资比较分析;
3.BT项目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4.确定BT项目投资人的方式;
5.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
6.BT项目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7.回购条件、项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8.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包括回购基数、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
9.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10.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11.市政府要求应当包含的其他内容。
(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BT模式投融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BT项目承包方式的确定。
BT项目承包方式由项目单位确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BT招标或签订合同时明确具体承包方式。
第三章 BT项目投资人的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经立项批复后,项目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BT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负责BT项目的洽谈,广泛接洽投资意向人,初步商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BT招标,选定BT项目投资人。
第十二条 BT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标人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是两个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如有特殊需要,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允许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并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公告)。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但须以主要出资单位为投标主体(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
(二)投标人须具备国家核定的与融资项目规模、类型相适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且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搞项目反担保。投标人自有资金额度应不少于BT投资额的30%。投标人还必须满足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标人必须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四)投标人中标后,尚未在本市注册有法人公司的,须在本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确保税费在本市缴纳,但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项目投资人对项目业主应承担的义务,并且BT项目投资人要对项目公司在BT项目中的实施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BT招标的其他要求:
(一)BT项目参照公开招标方式确定BT项目投资人;
(二)公开招标,应公告至少5日,若在上述报名期间内报名投标人数不足3家,则报名日期顺延3日。顺延报名时间结束后,视报名人数按如下方式办理:
1.报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人数大于或等于3家的,按公开招标方式办理。公开招标时,采用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价低者得。采用资格后审,从报价最低者开始审查;
2.报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人数为2家的,通过竞争性谈判价低者得;
3.报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人数只有1家的,参考政府采购中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来确定BT项目投资人;
4.投标价低于项目下限价的为废标;两家以上的投标价等于下限价时,通过摇珠方式确定中标人。项目下限价由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财政评审中心等有关部门核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诚意金(按投标项目上限价的10%-30%计算)后,招标人方可接受其投标文件。招标结束后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处理投标保证金和投标诚意金;
(四)项目BT招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1人)及从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专家库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或以上单数。
第四章 BT项目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确定BT项目投资人后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单位与BT项目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签订BT项目承包合同。 BT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前,由项目单位将BT项目承包合同稿征求住建、财政、土地储备等部门意见后,报送市法制部门审查。BT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报相关部门备案。因BT项目投资人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履约,项目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招标文件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BT项目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各单项项目工程概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质量标准;
(三)BT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资金来源安排、计量方式、投资回报计算方式、投资利息计算方式、回购条件和程序、回购期限;
(十)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
(十一)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二)违约责任和激励机制;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BT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根据BT项目包内各单项项目的进展情况分别签订工程子合同。BT项目投资人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而拒签工程子合同,项目单位有权按招标文件和BT项目承包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工程子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项项目工程概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质量标准(应与BT项目承包合同一致);
(二)承包方式;
(三)合同价(合同价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内,且不包括投资回报、投资利息);
(四)建设期建筑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和设计变更等引起投资变化的具体处理方式;
(五)计量方式、投资回报计算方式、投资利息计算方式、回购条件和程序、回购期限(应符合BT项目承包合同要求)。
第五章 BT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BT项目原则上采用施工图总价包干形式,在施工图预算中可以设定一定比例的风险包干费(具体BT项目的风险包干费的比例和范围由市政府审定后在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具体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由于地质情况引起的投资增加,不列入风险包干费里,需另行办理投资增加手续)。需要采用其他承包方式的,应在BT招标或签订合同时明确。工程预结算、项目决算以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最终核定为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负责对建设期间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合同约定对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质量、施工进度等进行监督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每季度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计量。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负责施工阶段涉及费用变化项目的把关。
(一)对所有设计变更,BT项目单位应组织BT项目投资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增减及费用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二)建设规模的变更、主要技术标准的变更、重大方案和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经项目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三)其他类型的变更,对于一次增加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上述重大设计变更方式报批,批准后编制项目变更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四)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但仍在概算范围之内的,由项目单位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合同进行结算;超过项目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下且增加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报市投资主管部门,经征求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2.超过项目概算10%或者增加金额超过3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报市投资主管部门,经征求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增加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于项目变更增加超过年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BT项目总规模10%以上以及涉及重大财政债务风险问题,还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BT项目建设管理,监督BT项目承包合同的执行,协调相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对项目的设计、招投标、施工进度、建设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督与管理,有权向BT项目投资人提出管理、组织和技术上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严重损害BT项目投资人预期利益的,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为BT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但可以为投资人融资提供相应的政策服务。
第二十五条 BT项目达到验收条件的,由BT项目投资人向项目单位申请组织验收。
第六章 BT项目的回购与移交
第二十六条 回购程序。
(一)以BT模式建设的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移交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确认即进入项目的使用期,并经政府授权同时将项目管理权移交对应职能部门,项目形成的资产统一划入韶关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或政府指定的其他产权管理单位,实行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
(二)项目单位与BT项目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三)BT项目视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可以分项目或标段进行分阶段回购:
1.对于BT项目包,每一个独立项目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进入该独立项目工程的回购期;
2.对于每个独立的项目,如果受征地拆迁或其他非BT项目投资人原因造成暂停建设时,经项目单位同意,办理完分标段工程或单位工程的交工(或竣工)验收后,开始进入该分标段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回购期。
(四)项目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单位不得回购,由BT项目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五)符合回购条件的,BT项目投资人与项目单位签订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回购备忘录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回购价格。
回购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投资回报(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回报率计算)。
回购费用以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部门最终审核为准。BT项目投资人对回购费用有异议的,按BT项目承包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回购期。
回购期在招标文件及公告中明确。在回购期内,视政府财政资金情况,可提前回购。回购款在工程竣工验收(或合同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移交、档案移交、工程经结算审计、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并报相关部门确认后开始支付。
本款所提的回购期起计时间具体明确为:房建工程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其他项目,如市政、道路等工程,以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第二十九条 回购权利及义务。
(一)项目单位在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收购BT项目投资人投融资建设的BT项目;
(二)BT项目回购期满后,由BT项目投资人向项目单位提出回购申请;
(三)项目单位在付清全部回购款之前,BT项目投资人保留该项目融资资金所占比例的项目产权,但不能以此为由影响政府对项目的正常使用,且不得以该项目作担保;
(四)对于可提前回购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提前1个月通知BT项目投资人。为保证BT项目交工(或竣工)后工程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及时归档,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支付回购款,直至完全交付使用和工程档案资料完整移交后一并付清尾款。
第三十条 具体回购方式、回购年限、投资利息、回报率、回购进度比例等内容在BT项目承包合同和工程子合同中明确。
第七章 相关单位及部门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等前期手续;
(二)通过招标或其他经批准的方式组织选择 BT项目的测绘、勘察设计、监理、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BT项目投资人(注:对于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项目,由BT项目投资人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三)组织BT模式投融资实施方案、勘察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负责BT建设项目的洽谈,广泛接纳投资意向人;
(五)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各类合同,并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六)负责BT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投资等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迁移开工后才发现的影响施工的管线及其他构筑物;
(八)负责组织工程预算编制、竣工验收、结算、决算、质保、回购、移交等工作;
(九)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BT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综合协调;
(二)对BT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核准项目招标方式。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BT模式投融资实施方案的评审;
(二)负责审核BT项目投资预算、概算、结算以及提出项目回购方案和回购款计算方法;
(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支付BT项目中非纳入BT范围内但属于政府投资部分且同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资金;
(四)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拨付项目建设中需由政府承担的各项资金,包括回购资金;
(五)参与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BT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及其中标后的监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BT项目单位的用地申请,组织审查和报批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区(县)政府、街道办和镇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管线迁移工作,项目单位及相关部门配合。
第三十七条 市规划、环保、监察、审计、水利、交通、城管、公路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BT项目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BT项目投资人承担项目投资融资和建设管理的职责及义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办理概算(预算)批复完成之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期间的造价文件编制、规划验收、施工报建、消防报建等各项报批手续;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并享有项目投资建设收益;
(三)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担保和工人工资支付担保;
(四)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
(五)承担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接受并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审计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六)按月度向BT项目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韶关市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BT项目招标文书会审制度
2.招标文书审查流程图
3.韶关市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BT项目招标文书审查表
4.韶关市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BT项目招标文书审核细则
附件1
韶关市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
BT项目招标文书会审制度
一、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尤其是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BT项目的招标文书审查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韶关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韶府办〔2013〕14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工作。
三、本制度所称招标文书,是指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凡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BT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按本办法送招标文件会审的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四、招标文书审查原则:审查招标文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韶关市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对其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
五、招标文书审查内容
(一)投标报名条件:包括企业的最低资质要求和承包范围要求。
(二)评标办法:包括专家抽取,经济标及技术标分值设置方式、标准及定标方式等。
(三)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使用范本情况,计价条款,支付条款及责任条款等。
六、招标文书审查程序
(一)编制: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BT项目的招标文书应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没有编制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二)初审:招标人编制的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书应当报送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初审意见。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书及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报市住建局备案。
(三)会审:市发改局牵头组织联席会议对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BT项目的招标文书进行联合会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代建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追加临时性的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在接到备案的招标文书及初审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以内提请市发改局召集联席会议审查,市发改局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联席会议完成审查工作,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确认。招标人根据联席会议会审结果开始正式招标。
(四)备案:招标人应当根据联席会议会审意见完善招标文件,报市发改局和市监察局备案,以利于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七、市发改局招投标科将招标文件的备案意见每季度报送一次到市监察局,市监察局按职能对项目全程监督。
附件2
附件3
韶关市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
及BT项目
招
标
文
书
审
查
表
招标文书审查受理情况
工程名称:
招标文书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编制人: 联系电话:
招标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署: 联系电话:
签发人签署: 日期:
审查受理机构:
受理人签署: 受理日期:
招标文书审查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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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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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月×日,市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BT项目招标文书审查组成员×××在×××召开×××招标文件审核会议,会议通过讨论和投票表决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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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签署 |
年 月 日 |
组长 签署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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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韶关市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
BT项目招标文书审核细则
一、招标文书审核内容
(一)投标企业资质设置。
(二)招标范围。
(三)投标报名条件及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强制响应性条件。
(五)资格审查和评标委员会组建方式。
(六)评标、定标方式。
(七)合同范本使用情况。
(八)计价条款。
(九)支付条款。
(十)责任条款及其它。
二、审核程序:
(一)招标文书审查组出席成员会议上按专业或业务分工审核相关招标文件内容,并拟出审核意见。
(二)专家按分工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及建议。
(三)其他专家和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发表对所提出意见的不同看法及参考意见。
(四)全部出席成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每条意见进行表决。
(五)票数统计,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审核意见。
(六)全部出席成员签名确认。
三、审核内容分工
市发改局招投标科科长、市住建局招投标科科长、市代建局合同科科长、市交通局基建管理科科长(涉及公路桥梁工程时参加)、市水务局建管科科长(涉及水利工程时参加)、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主任(涉及设备采购时参加)主要负责审核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投标企业资质设置、招标范围、投标报名条件及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强制响应性条件、资格审查和评标委员会组建方式和评标、定标方式;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主任、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主要负责审核合同范本使用情况、计价条款、支付条款、责任条款及其它;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管理科科长、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科长、市法制局政府法律事务科科长、市规划局用地规划科科长、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在审核BT项目时才参加,主要负责按照《韶关市中心城区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来对招标文书进行审核;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全面审查。
四、审核原则
审核专家主要对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核,对涉及合法性、合规性内容的审核意见应用“必须”、“不得”、“应”和“不应”等强制性修改词语,对涉及合理性的审核意见应用“宜”、“不宜”和“建议”等词语。对审核内容的审核原则如下:
(一)投标企业资质设置条件
1.投标企业的资质设置原则根据投标项目的类别及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关于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资质的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要求。
2.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并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同时提出勘察设计资质要求,但投标报名企业家数未达到规定要求时,应将勘察、设计分开招标。
3.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招标以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标准设置;专业承包的工程招标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标准设置;两个专业承包工程打包招标(两个专业工程造价均超过100万元且比重超过10%的),同时设置两个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4.项目包含两个不同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容(例如同时含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且均达到招标限额的,必须设置两种资质同时具备的要求招标,允许联合体形式招标或按工程类别分开招标。但投标报名企业家数未达到规定要求时,须放宽调整资质要求条件。
5.项目包含三个不同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工程内容且均达到招标限额的,若不分开招标,可以设置三种资质同时具备的要求,但应当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6.项目包含三个以上不同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容且均达到招标限额的,应按总承包类别(或专业)分开招标,或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7.BT项目涉及多种工程类别的,对联合体的资质要求,以需要资质要求最高的为准。
8.施工总承包已涵盖的专业承包范围,不应再设专业资质条件,暂按建设部《总承包类别覆盖相应专业类别对照表》(建市资函[2006]36号)设置资质。
(二)招标范围
项目招标应明确招标范围,包括工程范围、工程专业内容和工程规模。不得随意扩大工程范围将工程发包。
(三)投标报名条件及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1.投标报名条件设置应符合有关法规要求,地方政府有特殊政策的,招标人可按地方政策设置报名条件;
2.必须允许单项投标备案企业报名;
3.投标报名的到场人员、提交资料的要求,除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常规定外,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招标情况具体增加一些合理的、没有倾向性的(所有投标人均有能力执行的)要求;
4.对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应根据《韶关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规定作控制性审核;
5.国家或省有出台相关资格审查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强制性响应条件
1.招标文件应明确废标条件和一些响应性条件,避免出现歧义的废标条件;
2.招标文件规定的强制性响应条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资格审查和评标委员会组建方式
资格审查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资格预审招标人不派人参加,勘察、设计、监理和BT项目招标,招标人可派1人参加,施工招标,招标人不派人参加。
(六)评标、定标方式
主要审核经济标记技术标分值设置方式、标准及定标方式等,原则如下:
1.监理招标评标标准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未有规定的,参照行业施工招标分值设置办法;
2.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按国家和省、市最新颁发的工程项目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办法执行,其它行业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考上述办法;
3.招标人可在以上原则范围内自主合理设置评分值,市有政策支持的加分项目,招标人可按有关政策设置加分条件。
(七)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使用情况
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原则上要求使用工程所属行业范本格式,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建议使用广东省建设厅最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主合理修改合同专用条款。
(八)计价条款
市、省和国家有关计价标准和定额标准的,原则上按市、省或国家标准或定额计价,招标人不得另设计价办法,但可以在标准文件规定的下浮幅度内或更体现优惠的下浮幅度内自主合理地设置下浮值或下浮幅度范围。
(九)支付条款
主要审核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额度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
(十)责任条款及其它
审核招标文件是否设置违法违规条款、极不公平条款和不够合理的条款,对违法违规条款、极不公平条款则勒令改正,对不够合理的条款建议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