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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6219/2013-00182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06-26
名称: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韶关市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通知(韶府办〔2013〕92号)
文号: 韶府办〔2013〕92号 发布日期: 20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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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韶关市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通知(韶府办〔2013〕92号)

发布日期:2013-07-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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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方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联系电话:8895669)。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26

 

韶关市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方案》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3189号),现制定我市分工方案实施细则。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和运营费用

(一)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用电执行省物价局核准的我市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用水与农业同价。(市物价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经信局、市供电局配合)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市物价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经信局、市供电局、韶关港华燃气公司配合)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已实施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执行市政府对省级产业园优惠用水价格政策,即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经营服务用水(农贸市场)基础用水价格的85%执行。(市物价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农业局、市自来水公司配合)

(四)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局、市供电局配合)

(五)鼓励类商业用水、用电与工业同价。(市物价局牵头,市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配合)

以上5项措施于201371日前执行。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可按照上述规定直接向当地供电部门、市自来水公司申请执行相应的电价类别和水价标准。

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

(一)各级工商部门要指导市场开办者对市场经营者进行实名制管理,与摊位经营者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各自责任,规范经营者转租转包行为。(市工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配合)

(二)韶关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管辖的政府投资建设水果批发市场及6个农贸市场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市物价局在充分考虑市场经营运作成本的基础上,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市财政局牵头,市物价局配合)

(三)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外,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市物价局牵头,市工商局市财政局配合)

(四)韶关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管辖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及社会办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负责,市经信局、市农业局配合)

(五)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市物价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配合)

三、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

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规范促销服务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有关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的法规。零售商向供应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限制条件等,须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并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标示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供应商制定差别收费标准。零售商收到供应商货物后应及时付款,禁止零售商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鼓励企业成立零售商、供应商相关行业组织。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工作人员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市经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外经贸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纠风办配合)

四、完善公路收费政策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要求,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免收通行费政策落实到位。(市公路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物价局配合)

(二)严格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收费站和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市公路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市物价局配合)

(三)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韶关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1509号)规定,2013年继续在我市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车辆通行费年(次)票的收费标准,免费车辆范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公路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配合)

(四)在市政府的安排下,积极开展对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确保通行费收入全额用于偿还贷款和养护管理。(市审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物价局配合)

五、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

(一)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等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过程中收取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线路)使用费等费用,简化、归并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禁止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在政府制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市物价局牵头,市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韶关港华燃气公司、市邮政局配合)

(二)规范银行机构收费行为,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提高银行卡普及率,配合国家和省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工作,维护银行卡市场秩序。(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经信局、市物价局、各银行机构配合)

(三)按照省通信管理部门的要求,规范电信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电信资费水平进一步降低。(市经信局牵头,市物价局配合)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

加强价格监管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各项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达成垄断协议等价格垄断行为。继续保持对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市物价局牵头,市工商局、市经信局配合)

七、完善财税政策

(一)开展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试点工作,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贯彻执行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市国税局负责)

(二)20131120151231,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地税局负责)

(三)贯彻落实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即: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市国税局牵头,市地税局、市经信局配合)

(四)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完善我市试点办法,降低交通运输业税收负担。(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

(五)加快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市供销社、市经信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配合)

八、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

(一)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纳入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市规划局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地空间;在出具居住或商住用地的规划条件时,要优先保障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等设施的布局安排。(市规划局负责,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配合)

(二)按照《韶关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2005-2015年)的要求,充分考虑我市居民的消费水平、市场需求,合理确定规划期内商业网点的数量、规模、档次和业态,严格控制将社区便民商业网点改作其他用途。(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配合)

(三)为降低流通费用,支持我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将市政府储备地以一定年限出租给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管理者,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参照国有土地出让办法执行。市政府在近期的征地项目中,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下,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我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物流用地(商业),以便于解决我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物流用地(商业)供地不足的问题。(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配合)

(四)为方便市民,在不影响市民生活、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的条件下划定一定地段,在规定时间、规定地域内允许有条件的经营摆卖。(市城管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

九、便利物流配送

积极做好相关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对涉及物流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确保物流配送道路交通秩序良好。根据交通状况和物流业发展情况,优化城区物流配送专用车辆交通管理,不断完善物流配送专用车辆在中心城区通行的具体措施,为配送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提供便利。对符合要求的生鲜配送物流专用车辆,给予绿色通道待遇。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区大货车通行秩序管理通告》(韶府令[2012]95号),如需进入中心城区的配送物流大型货车及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车辆,可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大货车入城通行证》及相关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配合)

十、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

(一)进一步加大流通费用统计工作力度,统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经信、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在流通领域价格、收费、成本调查等方面的配合协调。(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物价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配合)

(二)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公路法[2011]722号)要求,加强对市内收费公路的年报审核汇总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物价局配合)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落实情况请于每季度末报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市经信局要切实担负牵头职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需市政府协调事项。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专项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