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3〕27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幸福美好韶关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
(一)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50元/月调整为1010元/月。
(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3元/小时调整为10元/小时。
二、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韶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