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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6219/2013-00048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03-01
名称: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韶府〔2013〕11号)
文号: 韶府〔2013〕11号 发布日期: 20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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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韶府〔2013〕11号)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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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327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幸福美好韶关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5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50/月调整为1010/月。

(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3/小时调整为10/小时。

二、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