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汽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健康,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正本)》,《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粤环〔2009〕7号)规定,我市辖区自
一、逐步限行时间和范围
(一)从
(二)从
(三)从
二、限行标识
各阶段限行区域交界处设置限行标识,第一阶段将在五里亭大桥、帽峰大桥、武江桥、东河大桥、南门大桥等路段设置限行标识;第二阶段将在浈江区启明北路以南、鹅坑桥(铁路立交桥)以西、韶南大道百旺大桥以北、北江路以北等道路入口设立限行标识;第三阶段将在武江区建设路以东、沿江路以北等道路入口,曲江区马坝大道以西、环城公路以东、狮岩路会展中心路口以东等道路入口设立限行标识。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通告所称环保标志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的,证明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分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其中绿色标志暂设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国Ⅲ标志和国Ⅳ标志4种,黄色标志只设一种。
五、本通告所称汽车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
六、以上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在准许汽车通行的范围内,如另有限制汽车通行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
七、本通告所指汽车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本市籍和外市籍的汽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八、本通告(韶府规审[2012]第8号)自
韶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