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
为有效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我市“十二五”期间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工作达到预期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正本)》、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92号)精神,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执行机动车国家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Ⅳ标准)的地区和车型
(一)地区范围。武江区、浈江区、曲江区、南雄市、乐昌市、始兴县、仁化县、翁源县、乳源县、新丰县共10个县(市、区)。
(二)车型范围。
1.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2.设计车速大于
二、执行机动车国Ⅳ标准的时间
(一)机动车转入登记执行国Ⅳ标准的时间。
自
(二)新车注册登记执行国Ⅳ标准的时间。
自
(三)在已经全面供应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车用柴油》(DB44/695-2009)油品的区、县(市),办理轻型和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登记自全面供油之日起执行国Ⅳ标准。
三、查询达到机动车国Ⅳ标准车型的方法
(一)登录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www.gdepb.gov.cn)查询。
(二)对通过上述途径无法查询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进口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核查,凭环保部门出具的达到国Ⅳ标准的证明办理登记。
四、严格机动车登记管理
(一)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对在韶关地区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国Ⅳ标准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登记。各省市在办理转出至韶关地区(含省内地级以上市之间转移)的机动车登记时,应当先核查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转入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对在
(三)对总质量大于
(四)在办理各县(市)之间机动车转移登记和因住所迁移的变更登记时,不核查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对经环保部门核查达到国Ⅳ标准的进口机动车,公安部门办理登记的同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厂牌、型号、发动机型号、生产厂家)及时报机动车排放污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国Ⅳ标准中M类和N类机动车的定义
按照《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15089-2001)定义,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韶府规审[2012]第9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