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韶府〔2011〕72号)和《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2〕125号)精神,现将我市市区(浈江区、武江区)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通告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一)家庭收入标准:低于每人每月450元以内。
(二)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一)家庭收入标准:低于每人每月900元以内。
(二)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