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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6219/2012-00388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10-25
名称: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2〕177号)
文号: 韶府办〔2012〕177号 发布日期: 201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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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2〕177号)

发布日期:2012-11-0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025

 

 

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配置对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导向作用,切实推进新增建设用地的差别化、精细化管理,用好用足十分紧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37号令)和《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粤国土资规划电〔2011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含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第三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落实差别化供地政策,优先保障优质项目用地,压缩不合理用地需求

(三)优先安排惠及民生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民生建设项目供地。

(四)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贯彻工业强市质量招商的要求,优先保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六)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七)贯彻生态发展要求,从严控制农用地转用数量和布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体分配原则: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总体安排为:(170%用于工业等生产性及各类基础设施项目;除戴帽指标专项使用的外,应从这部分工业生产及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中安排不少于70%,用于已列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省级以上重点园区;(218%用于城市建设(含经营性房地产项目);(35%用于农村宅基地用地;(47%用于保障性住房用地。

第五条  重点保障惠及民生项目用地供应,先行分配民生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每年3月份前,市政府将按不突破上一年度省国土资源厅正式下达的计划指标总量中重点保障惠及民生项目用地指标的50%先行下达给各县(市、区),用于城市建设(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农村宅基地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用地等民生建设项目。

具体分配比例:(1)城市建设(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根据各县(市、区)人口规模进行分配;(2)保障性住房用地,根据该年度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下达的建设任务及住房保障需求进行分配。

待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年度正式指标后,由市政府统筹安排民生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剩余指标,各县(市、区)于10月底前完成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第六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市政府统筹分配,按项目申报。申报办法采取集中预报、限时上报、年末调整制度。

(一)集中预报。每年315日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环境、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和环境资源的承载力、建设资金落实能力、新增建设项目情况等因素,将下一年度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国土、发改部门,作为下一年度全市统筹安排计划指标的依据。

(二)限时上报。3月底前市政府将按不突破上一年度省国土资源厅正式下达的计划指标总量的30%下达给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在6月底前完成预下达指标的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各县(市、区)在10月底前完成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正式指标的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三)年末调整。每年11月份,结合当年111月份各县(市、区)计划指标使用效率、重点项目需求等因素,将各县(市、区)剩余指标收回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七条 建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不定期会审制度。

成立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会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长、主管国土、发改、经信、外经工作的市领导和上述四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根据各地供地要求,不定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会审领导小组主要依据各地上报建设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土地产出控制指标、土地开发控制指标等,确定供地项目及供地数量,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授权下达通知。

第八条 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企业用地凭开发利用申请指标。

(一)对企业用地执行差别化管理政策。 

1.产业政策与环保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及环保规划要求,优先扶持《韶关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规划(2010—2015年)》提出的重点培育发展项目(钢铁、有色金属、电力、烟草、机械、制药、玩具、电子信息、精细化工、电气),禁止两高(高耗能、高污染性项目)、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差别化供地要求。

(1)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布局和各地实际,区分轻重缓急,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投资规模大、强度高、发展快、效益好的市重点培育发展项目及高新技术、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的产业倾斜。

(2)对工业聚集的产业园区用地,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约束企业用地行为,将土地利用要求写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企业用地(包括工业项目及非工业项目)要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及规划部门《规划意见》规定的土地利用要求执行土地利用要求须写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设立工业项目准入标准,将工业项目准入标准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写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投资强度(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一,项目位于武江区、浈江区的,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2575万元/公顷;医药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2260万元/公顷;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1815万元/公顷;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金属制品业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1505万元/公顷;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1125万元/公顷;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900万元/公顷。

第二,项目位于曲江区、乐昌市、南雄市的,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1760万元/公顷;医药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1555万元/公顷;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1245万元/公顷;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金属制品业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1035万元/公顷;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780万元/公顷;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625万元/公顷。

第三,项目位于仁化县、始兴县、翁源县、新丰县、乳源瑶族自治县的,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1470万元/公顷;医药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1295万元/公顷;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1035万元/公顷;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金属制品业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865万元/公顷;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660万元/公顷;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520万元/公顷。

(2)建筑容积率。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容积率要求不低于0.6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医药制造业容积率要求不低于0.7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容积率要求不低于0.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容积率要求不低于1

  (3)产出强度。产出强度(工业增加值)不低于40万元/.年。

(4)税收贡献度。实际纳税额不低于7万元/亩·年。

(5)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或等于0.6吨标准煤。

(6)上述条款未涉及的行业及项目按国土资源部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第九条 贯彻和谐征地要求,保障民生权益。

(一)依法依规实施征地。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征地,认真履行征地前的告知、确认和听证等工作程序以及征地后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征地事项,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二)足额落实征地补偿款,坚决杜绝拖欠征地补偿费现象,坚决杜绝层层截留、克扣以及挪用征地补偿款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权益。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十条 各级政府承担节约用地、依法用地的主体责任。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国土部门要提前介入,认真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扩大用地规模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二)依法报批建设用地,及时缴纳建设用地报批税费。

(三)强化土地监察,严查违法违规用地。加强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继续保持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四)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情况实行年底通报制度。各地须于每年12月份将本年度及上年度计划指标使用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经核查后,市政府于第二年年初对各地前两年指标使用情况进行通报。

(五)使用增减点挂钩指标的,要切实履行土地整理复垦义务,按时完成拆旧区的复垦工作,按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第十一条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坚决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考核制度。

(一)考核内容。执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情况,执行产业政策情况,建设用地复垦情况,投资情况(含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产出效率(含产出投入比、亩均工业产出值)、税收承诺落实情况,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指标。

(二)考核的责任主体为当地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责任分工。

发改部门负责:投资情况(含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产出效率(含产出投入比、亩均工业产出值)等落实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收缴、财政奖励等资金运作情况;

经信部门负责:执行产业政策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执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情况;

规划与住建部门负责: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建设指标执行情况;

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政策落实情况;

税务部门负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

林业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复绿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四)奖罚措施。

1.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2.加强工业用地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按照企业工业项目达到准入标准分类对待。

1)企业工业项目达到准入标准的:

第一、能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在经营过程中有困难并符合国家减免税规定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

第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通过绿色通道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2)企业工业项目达到准入标准的80%的:

组织日常或专项纳税评估,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纳税水平,防范纳税风险。企业通过自查能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轻处理。

    3)企业工业项目达不到准入标准的80%的:

列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被清查出未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相关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3.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配置对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导向作用,提高土地的合理利用率,按规定的税额幅度和权限,可调整开发园区工业用地的税额标准。

第一、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市、县(含县级市、区)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以及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规定的税额幅度(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元至8元)内,确定或适时调整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精神,可将开发园区工业用地的税额标准提高到8/平方米。

第二、对达到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贡献度等准入标准的,次年由当地财政部门适当给予返还。

    4.鼓励工业项目增加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率,按不同标准在地价收取方面给予优惠。

    1)工业项目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时,按规定标准计算地价;

    2)工业项目容积率大于1.0的部分,给予免收地价款的优惠。

5.加强土地使用权流转审批。

凡以优惠地价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需转让的,必须按当时地价补回优惠地价款后,方准转让。

凡以优惠地价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需抵押的,必须报经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及原批准出让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注明如需转让须按当时地价补回优惠地价款后,方准抵押。

6.土地有效利用率与指标分配挂钩。

拿出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奖励考核先进的县(市、区),同时,在分配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安排;考核不合格的,则在下一年度分配用地指标时按上一年度的指标核减20%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禁止零地价或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供低于最低出让价标准的地价减免优惠。对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实施政策、低于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造成国有土地资产和出让收益重大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确实需要扶持的企业,在企业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承诺税收水平的前提下,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采用税后奖励形式予以扶持。

第十三条 为解决当地劳动力就业或完善产业配套,上市孵化型高新科技产业急需落地的项目,经市政府特许批准,可适当放宽准入标准及用地考核奖罚措施。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