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及中省驻韶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对统计工作的重视,切实提高统计能力,解决统计对象在统计调查中存在不会报、不愿报、不实报等问题,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与改进我市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常态化重视统计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常态化重视统计工作。一是建立和完善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落实科学发展观绩效考核、地区生产总值、节能减排等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提高统计经费保障水平,将周期性普查、常年性专项调查、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维护、统计队伍培训等必需经费列入预算。三是各县(市、区)要配强统计队伍。各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人员配备原则上不少于15人,以确保日常统计和各类普查、抽样调查工作的完成。支持各级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发展,根据本地实际给予企业统计从业人员岗位津贴,对重视统计工作的单位及履行统计法律义务好的统计从业人员给予表彰。
二、强化部门的统计工作责任
各部门必须履行好落实科学发展观绩效考核指标、主要经济社会指标等指标的发展责任。各指标牵头部门与统计单位负责人对接、监管统计数据、管理本行业统计队伍要实现常态化。发改、经信、住建、旅游、食品药品监督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及时做好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三上”企业的申报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所管行业的发展成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绩效考核。
三、完善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管理所需的统计、财务、业务等资料和行政记录;工商、税务、民政、质监、编制等部门要支持政府统计部门做好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国税、地税部门每季要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辖区内企业纳税申报表中的有关数据;发改、经信、住建、旅游、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资料要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供电部门每月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用电较多的企业用电量数据;政府统计部门要为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四、夯实统计单位的统计基础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要依照统计法规督促统计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2013年统计单位的统计基础工作要实现:大中型企业(单位)有综合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人员)、小型企业(单位)有专(兼)职统计人员,配置相适应的报表数据处理设备及网络,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数据生成规范化、统计人员专业化。工业园区、镇(街)统计基础建设要实现:有机构负责、有办公场所、有专职人员、有自动化办公设备、有必要的业务经费,做到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信息网络化、统计资料保存档案化、主要指标台帐化。
五、加强统计业务培训
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建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规模较大的服务企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比例2014年要达到90%以上,全面提高统计队伍的业务素质。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共同开展政府、部门、工业园区、统计单位的分管统计领导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宣传统计方法制度的变化。各单位要重视配强统计人员,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业务培训,统计人员变动要及时告知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六、提高依法统计水平
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法规的宣传,营造依法统计氛围。要建立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组织行业主管、法制、司法、审计等部门参与联合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各统计对象要履行好《统计法》规定的义务,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并按规定的报送方式报送国家统计报表,自觉接受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统计工作的监管。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