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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6219/2012-00262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07-03
名称: 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2〕125号)
文号: (韶府办〔2012〕125号) 发布日期: 20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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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2〕125号)

发布日期:2012-07-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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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联系电话:8873708)。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韶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根据省府办《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结合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住房保障有关政策,以创新住房保障制度为主线,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为韶关市常住人口中的住房困难人群提供住房保障。按照问需于民、以求定供、盘活存量、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充分考虑保障性住房需求与“双转移”战略的政策衔接,完善现行住房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可持续、可循环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工作目标。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按需定量、只租不售”的工作思路,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不断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棚户区改造取得显著成效,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快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一)整合并轨现有保障性住房类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

以全面贯彻实施《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契机,逐步将全市现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只租不售。通过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二)合理划分保障对象。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城镇低保户、三无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本地区住房保障对象条件。

(三)合理确定保障方式。

按照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分类保障的原则,不同类型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与之相对应的保障方式加以解决,其中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主要是面向具有城镇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各类工业园区及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主要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棚户区住户主要通过对棚户区实施改造予以安置保障。

(四)科学制订保障标准。

1、建设标准。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租房应当执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按照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新建公租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需要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

2、租金标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分四类,按照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⑴ 如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租金按照相应的廉租住房标准计收;

⑵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租金标准按市场租金的40%计收;

⑶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租金标准按市场租金的50%计收;

⑷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租金标准按市场租金的60%计收。

非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市场租金的80%。各县(市、区)的具体租金标准和收取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五)合理确定租金补贴。

对无实物配租的,根据当地的商品房价格、市场租金标准、居民的经济收入和困难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由当地政府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给予租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市区原则上以实物配租为主。

(六)建立需求申报制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实施有序轮候保障。

1、开展需求登记。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住房保障需求。各类产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其所在企业统一向园区管委会申报住房保障需求。

2、组织审查核实。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企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经审查和公示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轮候对象。

3、完善统计建档。对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造册,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统一的纸质及电子文档。

4、制订建设规划。根据保障对象需求登记情况,结合各地财政能力,按照逐年分步解决和定期轮候的原则确定保障幅度,制定公租房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建立持久、长效的建设机制。

5、定点登记需求。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公租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项目选址地点和建设方案,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定点需求登记结果应在政府或建设网站等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示。

6、实行轮候分配。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定点需求登记情况,对保障对象实行轮候分配。城镇低保户、三无人员、单亲母亲、年老病弱残疾人士可优先轮候。具体轮候规则和轮候期限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七)拓宽投资渠道,创新建设模式。

1、政府投资建设。由各地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公租房。各地政府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各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可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2、社会投资建设。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或其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3、单位自筹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单位自建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由当地政府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4、开发项目配建。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进行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5、产业园区集中配建。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6、棚户区连片改造建设模式。对连片的棚户区,由政府或社会投资进行改造,对房改房棚户区住户实行产权置换,对未房改房棚户区住户,原则上以公租房形式进行安置。

7、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流转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试点。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整体承租后再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八)规范运营管理和监督机制。

1、严格准入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制度,严格“三审核、两公示”程序,从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方面严格把关,强化准入管理。依托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资格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规范分配管理。加强对公租房分配方案的审核和监督,实行登记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确保公租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3、健全退出机制。通过鼓励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强化合同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

三、落实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市财政逐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的投入。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

2、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其中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时,当年可不再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城市纳入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租房建设试点。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贷款。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承租公租房。

3、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二)实行土地储备制度,确保土地优先供应。

1、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将公租房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2、确保用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需要办理公租房建设用地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

(三)落实规划保障。

市、县(市)要合理组织编制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近远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要结合实际需求,按照集约用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构筑均衡的保障性住房空间分布体系。公租房项目的选址要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上限掌握,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为今后改造提升预留空间。

(四)落实体制保障。

1、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可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组成,行使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2、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拟订住房保障政策,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公租房建设。

3、设立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县(市、区)可设立非营利专业化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承办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调查、登记、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日常事务。市区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为市住房保障中心和各区房管所。在街道办、社区居委会配备工作人员,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审核等基础性工作,由县(市、区)财政核拨工作经费。

四、加强领导,统筹落实

()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指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创新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深入调研,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