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银行业各金融机构:
《韶关市信贷投放考评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韶关市信贷投放考评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服务,加大有效信贷投入,推动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创新发展,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工作重心,以发展壮大金融业,促进地方经济跨越发展为目的,以优化信贷结构、加强金融服务为抓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筹措更多的资金投向经济实体,实现政银企多方共赢。
二、考评对象
人行韶关中支、韶关银监分局、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分行、工商银行韶关分行、农业银行韶关分行、中国银行韶关分行、建设银行韶关分行、广发银行韶关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韶关分行、市农信联社、始兴大众村镇银行。
当年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满三个月的,可参加当年考评。
三、奖励方式
视年度信贷投放增长情况,分别实行奖金、存款、表彰三种方式进行奖励。
(一)奖金奖励及标准。
1、在存贷比与上年末相比有提高,且全市贷款增幅达到或高于当年全省平均水平时,启动奖金奖励。奖金总额不超过叁佰万元。
2、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比上年末增长10%(含)及以上的,同时符合下述(2)—(5)项其中两项或以上条件的,予以奖金奖励。
(1)机构年末各项贷款余额比上年末增长10%(含)及以上的,按贷款增长10%以上部分的0.3‰予以奖励,单家机构奖金最高限额为15万元。
(2)机构年末工业企业贷款余额比上年末增长10%(含)及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新增工业贷款的0.1‰予以奖励,单家机构奖金最高限额为6万元。
(3)机构年末涉农贷款余额比上年末增长10%(含)及以上的,按实际新增涉农贷款的0.1‰予以奖励,单家机构奖金最高限额为6万元。
(4)机构年末表外信贷业务余额比上年末增长10%(含)及其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新增表外信贷业务的0.05‰予以奖励,单家机构奖金最高限额为2万元。
(5)机构当年核销贷款达到500万元(含)及以上的,按全年实际核销额的0.1‰予以奖励,单家机构奖金最高限额为1万元。
机构各项贷款余额、工业企业贷款余额和涉农贷款余额等数据以人民银行统计数据为准;核销贷款数据以韶关银监分局提供数据为准;表外信贷业务余额数据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统计,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数据的,取消其当年及次年奖励资格。
3、为鼓励人行韶关中支、韶关银监分局支持银行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其奖金额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奖金的平均数,单家机构奖金最高限额为15万元。
(二)存款奖励。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调剂适量的财政性存款及财政监管资金存款,对奖金奖励排名前三名(在奖金奖励没有启动时,对各项贷款增幅10%(含)以上的按增量排名取前三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存款分配,具体分配由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根据考评结果另行制定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对当年奖金排名前三名(在奖金奖励没有启动时,对各项贷款增幅10%(含)以上的按增量排名取前三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状。在存贷比与上年末相比有提高,且全市贷款增幅达到或高于当年全省平均水平时,对人行韶关中支和韶关银监分局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状。
四、奖金分配
奖励资金50%用于对获奖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奖励,其余50%由各单位自行分配。
五、奖金负担
上述奖励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负责。
(一)成立考评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金融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考评小组,负责考评工作。
(二)市政府金融工作局负责组织评分工作,评分结果提交考评小组确认。
(三)市政府根据考评小组确认意见批准后兑现奖励。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2012年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