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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6219/2011-00365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10-24
名称: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工地泥头车管理的通告(韶府[2011] 71号)
文号: 韶府[2011] 71号 发布日期: 20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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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工地泥头车管理的通告(韶府[2011] 71号)

发布日期:2011-11-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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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市区建筑工地泥头车运输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城市道路运输秩序和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泥头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泥头车是指进行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等建筑垃圾装卸运输的车辆。本通告适用于在市中心城区(浈江区、武江区)运营的泥头车的管理,禁止在该区域使用低速载货汽车、变型拖拉机、无牌无号车辆、右方向车辆等从事上述装卸运输业务。

二、从事建筑垃圾装卸运输的车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管理。

三、从事建筑工地建筑垃圾运输的泥头车,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审验后,发给准运证,方可营运。

四、泥头车运营应严格按以下要求管理运输车辆:

(一)随车携带准运证;

(二)运输车辆必须采取防撒落、飘扬、滴漏措施,实行密闭运输,确保封闭严密;

(三)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物料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挡板;

(四)按照规定的限定时间、路线和倾倒地点进行运输。

五、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文明施工,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2米的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设置楼体围障;

(三)施工工地场地实行硬地化;

(四)施工工地应当在出口处设置洗车槽和车辆冲洗设备,安排专人对出入口及车辆进行冲洗,防止污染道路;

(五)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

六、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建筑散料处置监管,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市住建局对在建工地违反文明施工的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企业一次扣5分,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每违规1次扣3分。对被扣满分值的企业、人员按省住建厅相关规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责令其停止执业。

八、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对查获沿途洒漏污染路面的泥头车,依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九、市公安交警部门对各类非法改装、套牌、假牌、假证车辆和运输建筑散料违反禁行规定、超载、超速、沿途撒漏污染路面等交通违法行为,应严格处理;对市区内泥头车经常行驶的重点路段实施不定时、不定点监控管理;对违法、无证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检查《道路运输证》;协助查处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对无证营运和擅自改装从事营运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