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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6219/2011-00326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09-20
名称: 印发韶关市2011—2015年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韶府〔2011〕63号)
文号: (韶府〔2011〕63号) 发布日期: 201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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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韶关市2011—2015年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韶府〔2011〕63号)

发布日期:2011-10-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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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20112015年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总体规划》已经市政府十二届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韶关市20112015年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总体规划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24号)和省扶贫办《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的通知》(粤贫办[2011]26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作为实施我市“十二五”规划和建设幸福美好韶关的重要工作,作为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以下简称“双到”工作)的重点内容,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建立政府、社会、农民上下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切实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目标任务

(一)实施对象:我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全市355个贫困村内经村委与帮扶单位共同核定及县(市、区)、乡镇政府确认上报的14514户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二是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核查和确认工作的通知》(粤贫明电[2009]1号)有关住房困难标准,非贫困村内经各县(市、区)政府重新核查确认上报的全市10755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二)实施任务:2011年至2015年,用5年时间,分两个阶段完成上述25269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让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上述改造建设任务,由市根据省下达任务指标,按年度分解到县(市、区),再由县(市、区)落实到乡镇、村委。

第一阶段:根据省下达的任务,在2012年底前,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贫困村内14514户以及非贫困村32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其中2011年完成贫困村内改造建设9784户,占贫困村改造建设任务的67.41%2012年完成贫困村内改造建设4730户,占贫困村改造建设任务的32.59%,完成非贫困村改造建设32户。

第二阶段:2013年至2015年,用3年时间完成非贫困村其余10723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

三、基本原则

(一)群众自愿、政府引导。坚持以群众意愿为基础,尊重农民建房的需求,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以农民自筹建房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政策协调和工作指导。

(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坚持从实际出发,规划先行,统筹考虑,节约集约用地,制订科学性、可行性、前瞻性相结合的总体规划,建设具有当地特色的宜居新农村。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坚持以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为扶持重点,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按照不同类型农户需求,建设面积适当的安居房。

(四)分期分批、逐村推进。坚持以典型示范引路,整合资源,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改造危房较集中的村庄,突显宜居新农村的整体效应。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领导责任。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领导问责制,确保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做到目标、责任、资金到位,并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全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由市扶贫办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民政、金融、残联、妇联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帮建促建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实施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的农户,由省财政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资金。市财政自2011年至2015年按照每户3000元的标准安排配套资金,扶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改造建设。各县(市、区)财政按每户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安排配套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全部落实到户,市、县(市、区)级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在确保完成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的前提下,统筹用于有关村庄公共设施和村容村貌整治建设。对残疾户、低保户等特殊困难户可适当倾斜。同时,还可采用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一点、银行贷一点、社会捐一点、帮扶单位助一点等办法,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资金。

(三)科学编制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和省、市分解的建设任务,制定本地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总体方案,并按年度编制工作计划,报市扶贫办备案。要对实施整村改造示范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规划设计和技术指导,确保整治后的村庄成为村容整洁、居住安全、生活方便、环境优美的新农村。

(四)实行分类指导。对有劳动能力和一定自筹资金能力的贫困农户,应鼓励其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建造结构牢固、经济实用、具有岭南特色的安居房。对主体结构尚好且具有当地建筑文化保留价值的泥砖房采用加固维修方式进行改造。对长期借用他人住房的无房农户,由村委会提出宅基地调整方案,按规定建设安居房。对家庭没有劳动力和自筹资金能力的五保户、低保户等农户,可由镇政府统筹建设(扩建)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设施,或以行政村为单位,分片集中建设产权归村集体所有、面积适当的公益性住房进行妥善安置。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实施整村改造,即以自然村为单位,选择村民聚居和危房分布较集中或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需集中搬迁安置的,群众积极性较高、地方政府和农户筹资能力较强的村庄,与旧村改造、村庄环境整治、农村“五改”(改路、改房、改水、改厕、改灶)以及宜居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组织开展整村推进幸福安居工程示范村建设。

(五)合理安排使用农房建设用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基地”政策,全面实行“拆旧建新”,凡改造建设住房或先拆旧屋后建新房,或建新房后必须拆旧屋。对就地建设新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必须与村委会签订拆旧协议书,确保《土地管理法》的有效执行;对确需搬迁异地重建的,要从有利于防灾抗灾、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出发,严格勘察地形地质情况,避让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合理规划用地,并合理避让基本农田。对实施“整村改造”所腾出的拆旧地块,由村集体统筹使用。

(六)加强档案和制度管理。一是加强项目专档管理。充分利用省扶贫信息系统建立全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基本信息动态管理和年报制度,对各地工作动态情况实行信息化跟踪管理。各级扶贫部门要建立专项档案,由乡镇、村委逐户登记造册。二是加强资金专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县级财政部门要将补助标准和办法逐一细化,做到相关资金专账专户、专款专用,确保扶持资金落实到户。三是加强资金拨付管理。各级要建立项目资金公示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各地住房改造建设工作进度,由县级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七)强化工作监督和考核。市扶贫办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落实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情况,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和逐村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含社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作为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以及各级政府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考核的重要考核指标。

 

附:韶关市2011-2015年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年度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