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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6219/2011-00293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08-29
名称: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韶府[2011]56号)
文号: 韶府[2011]56号 发布日期: 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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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韶府[2011]56号)

发布日期:2011-09-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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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维护河道正常的水事秩序,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运安全,市政府决定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全市范围内所有河道区段的采砂户、采砂船舶、运砂船舶及堆砂场。

二、省管河道(北江干流河段)和市管河道(浈江、武江干流河段)由市整治河道采砂联合执法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县管河道由各县(市、区)负责整治,必要时由市直接进行查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砂户,必须立即停止采砂作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须将违法采砂船舶停靠在指定水域,并在20111030前自行清理堆砂场:

(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或《河道采砂许可证》已过期的;

(二)采砂船舶、运砂船舶证照不齐的;

(三)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

(四)因采砂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改变、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不符合防洪要求、用地规划和河砂来源不合法的堆砂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须自行关闭并恢复原状。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整治河道采砂联合执法行动队按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取缔,没收其违法采砂作业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整治范围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认真配合整治河道采砂联合执法行动队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宣传,密切配合,依法开展整治工作。

七、对阻挠、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