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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6219/2011-00258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08-12
名称: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小街小巷、人行道停车行为的通告(韶府[2011]53号)
文号: 韶府[2011]53号 发布日期: 20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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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小街小巷、人行道停车行为的通告(韶府[2011]53号)

发布日期:2011-09-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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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制止机动车辆乱停乱放行为,保障道路畅通,结合我市创文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韶关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等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191起,在市区范围内对机动车辆在小街小巷、人行道乱停乱放妨碍交通、消防通道的行为进行集中规范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小街小巷、人行道等公共用地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停车条件的小街小巷设置禁停标志及标线,禁止一切机动车辆停放。

三、凡在市区道路、小街小巷、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按划定的停车场(点)、停车位或其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按顺行方向(或按指定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四、严禁占用人行道(划定停车泊位的除外)和在停车泊位标志、标示、标线以外的道路和其他妨碍交通、消防的地点任意停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更改、涂抹或撤销机动车辆停放泊位,不得在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通道上设置障碍。

六、专门候客而停放的车辆(包括出租车),应进入机动车(或出租车专用)停车泊位停放,不得擅自乱停乱放。

七、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通道的规划设置,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禁停标线的排查、梳理和设置,违反车辆道路停放规定擅自乱停乱放的机动车辆,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八、本通告自201191日起实施,91日—15日为宣传教育阶段;916日起对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市公安交警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