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决定》(粤发[2010]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我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通过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着力完善配套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解决“三农”问题,使广大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争取2010—2012年,全市引导1万名左右在我省务工的农业户籍劳动力及其随迁人员入户我市城镇。
二、建立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指标体系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农民工即可申请入户城镇。
(一)适用对象。在我省务工的农业户籍劳动力,凡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可申请纳入积分登记(在市内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民工申请纳入积分登记管理,可以给予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并加注特殊标识)。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农民工,可选择在就业地乡镇(街道)或产权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入户,其配偶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二)积分指标和分值。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积分指标由省统一指标和我市自定指标两部分构成(详见附件)。省统一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社会贡献及减分指标;我市的自定指标包括就业、居住、投资、纳税等情况。省统一指标全省互认、流通和接续。原则上农民工积满60分可申请入户。
1
、学历水平。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技能水平。应提供技术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社会保险。应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4
、就业情况。应提供本人《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5
、固定住所。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如属租赁的房屋,应提供租赁合同。
6
、居住年限。应提供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7
、婚姻状况。应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
8
、个人获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
、慈善公益。应提供志愿者或义工机构开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开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投资纳税。应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韶关市及所属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10、投资纳税。应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韶关市及所属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11
、计划生育。应提供计生办开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
(三)入户管理。
按照总量控制、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确定农民工入户城镇的规模。农民工入户城镇计划指标重点向中小城市和县城、中心镇倾斜。每年年初根据省下达到市的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计划指标,下达分解到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公安部门根据当年入户计划指标数,按入户申请先后顺序原则进行审批。各县(市、区)在年底前将办理情况分别报送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四)办理程序。
农民工积分入户需向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并按“
韶关市农民工积分指导指标及分值表
”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累计分值达到60分的可提出入户申请。
三、实施引导农民工落户县城、中心镇的优惠政策
(一)积分优惠。
农民工落户县城或中心镇,应当按照不超过个人实际总积分的50%给予积分奖励。具体标准由县级政府制定。
(二)社会保险优惠。农民工落户县城或中心镇,并在入户地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制定。
四、推行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
对达到入户城镇积分条件,本人愿意入户但又不愿意交出所承包的土地、林地的农民工,实行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在《广东省居住证》上作相应的标识,有效期最长为3年。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广东省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可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其子女可享受户籍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待遇;
(二)创办企业的,可享受户籍居民同等补贴扶持政策,所办企业可以申请各级科技项目资助资金;
(三)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
(四)申请社会救助;
(五)按规定免费享受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
(六)按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
(七)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
五、加快配套制度改革
(一)积极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各县(市、区)要将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纳入当地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和义务教育总体规划,扩大公办学校资源。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主要招收农民工子女的民办学校,在用地、贷款和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加快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服务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农民工子女凭积分入读公办学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
(二)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加大住房保障投入力度,为农民工提供农民工公寓及其他住房救助保障服务。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可以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可在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按规定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农民工密集地区建设农民工居住小区。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三)探索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城镇户籍办法。户籍在城镇周边地区、在城镇稳定就业5年以上、有自己产权住所的农民工,积分未达到入户条件,但自愿将承包地(耕地和林地)交回发包方,自愿将宅基地(房屋)使用权交回原居住地的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直接申请入户城镇。城镇周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国土资源局确定。
(四)落实城乡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农民工在转为城镇居民前除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属于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农民工入户城镇后,取消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待遇,按迁入地城镇居民奖励待遇执行。具体衔接政策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定。
(五)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农民工入户城镇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应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原按农民工政策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当转按城镇职工政策参保,入户前在入户地所属统筹地区连续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具体衔接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管理和督查制度,确保任务目标落实。将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情况纳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考核体系,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地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市、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工作。
(二)建立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通报制度。发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改革办事程序,简化手续,整合资源,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户籍集体户头,其他的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户籍代管机构,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落户便利。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广泛宣传积分制对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实现全社会共建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通过积分制享受当地公共服务、入户城镇的典型,引导和鼓励农民工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融入城镇。
七、附则
(一)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稳定就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直接申请入户。
(二)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终止其积分管理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制管理。
(三)本意见将根据国家和省户籍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国家和省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