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韶府 [2011]7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市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美好韶关建设,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2010年的568元/月调整为680元/月。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按上述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