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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6219/2009-00024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9-03-17
名称: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韶府办〔2009〕51号)
文号: 韶府办〔2009〕51号 发布日期: 20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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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韶府办〔2009〕51号)

发布日期:2011-06-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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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自住普通住房的家庭,在符合贷款的条件下,实行住房公积金全额贷款。对购买9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夫妻双方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夫妻单方缴存但每月缴存额在1000元以上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夫妻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每月缴存额在1000元以下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此外,2008年1月1日后购房的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总额度从原按购房贷款本息计算改为按房价总额计算(以房产证日期为准)。对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在上述最高贷款额度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总贷款额度的50%申请,不足部分由银行提供。购买二手房的,享受购买商品住宅的同等借贷政策。
二、以年满18周岁的子女名义购买的普通自住房,不作“二次购房”认定,向银行贷款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市区普通住宅价格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根据上年度市区商品房均价确定下年度市区普通住宅价格标准,并由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于每年2月底前发文公布。
四、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具体操作办法按各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2009年1月1日后新开工项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由原来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下调至5%。
六、调整目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红线外供电、供水(含下水管理,下同)建设做法。在土地挂牌出让前,由供电、供水部门根据开发项目用电、用水需求量提出设计要求和费用,并将设计要求和费用在土地挂牌时向竞投者公示。受让人可在两个方案中选择其一:一是按设计要求建设;二是按公示的费用出资,由供水、供电部门组织建设。
七、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开发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
八、从规划、用地及税费优惠等方面引导鼓励社会投资,发展以中小户型(户型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为主的房地产项目,以满足绝大多数市民的住房需求。今后两年内主要供给中小户型开发用地,在制定土地出让经济指标及出让条件时予以明确。通过鼓励发展中小户型住房,有效缓解当前住房供求的结构性不合理问题,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