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韶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韶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韶关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g.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领导成员及分管工作情况等。

(二)通知公告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或机关机构发布的一般文件通知、公告以及执法性文件等。

(三)财政预决算

主要包括:本机关部门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四)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本机关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等。

(五)其他

主要包括:警务工作动态;政策解读;本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六)政策

主要包括: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与公安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主要包括:本机关每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韶关市公安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韶关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部门频道栏目-韶关市公安局https://www.sg.gov.cn/bmpdlm/pasg/index.html上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

1.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https://www.sg.gov.cn/gaj/gkmlpt/guide

2.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韶关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办)

联系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梅关路10 邮政编码:512029

办公时间:9:00-12:00 14: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1-8462336 传真:0751-8462764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1016/choice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电子版可通过韶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ysqgk.gd.gov.cn/751016/choice)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登录韶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认真阅读申请须知,按步骤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1.《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韶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pdf

        附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