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市场监管局,韶关供电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文等要求,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的要求,不得违规收费。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由住建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督促及指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抓紧进行改造调整,于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电费收费标准,电网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严格按照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文等有关电价政策执行。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等依法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三、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规范收费行为,严格依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落实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收费明码标价及宣传解读等工作。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与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尽快实现向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可结合实际情况主动承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
五、各县(市、区)要加大力度指导和推动街道办、居(村)委会、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等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帮助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降低充电服务费用,具体由财政、住管部门牵头负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和公开曝光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及典型案件。
六、其他未列明事项,请按照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pdf
附件2: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