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的通知》(粤财工〔2022〕100号),现提前下达你单位2023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具体金额、绩效目标详见附件1-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分配拨付。在年度执行中,将各地按照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实际建成数量据实清算。
二、本下达的中央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收入列2023年“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11001能源节约利用”科目。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1.中央节能减排补助(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提前下达资金分配表
2.绩效目标表
韶关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4日
附件1
中央节能减排补助(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提前下达资金分配表
单位:元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