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知识竞赛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经济普查办公室: 为纪念《统计法》颁布30周年,广泛深入宣传统计法律知识,营造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和省统计局关于举办〈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知识竞赛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将在全国举办《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知识竞赛。市统计局、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将结合全国的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全省《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知识竞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内容 本次竞赛题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可登录中国统计信息网(www.stats.gov.cn)、广东统计信息网(www.gdstats.gov.cn)等统计法规栏目查阅。 二、日程安排 本次竞赛题目和启事于 三、组织方式 省、市统计局、省、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知识竞赛活动。 市及县(市、区)统计局、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参与答题活动,并由统计局统一将答题卡汇总后按要求报送。各县(市、区)统计局请于 市统计局将全市各地答题卡汇总,统一上报省统计局参加全国竞赛活动。 社会公众自行参与的,答题卡直接寄送至《中国统计》杂志社(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邮编:100826,联系人:吕军,联系电话:010-63376876),并请在信封正面注明“《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知识竞赛”字样。 四、竞赛规则 (一)参赛者必须在答题卡上答题,网上下载或者复印答题卡均有效,但答题卡必须与《中国统计》或《中国信息报》上刊登的答题卡大小样式一致。答题者应用钢笔、圆珠笔或者签字笔在答题卡上将正确答案涂黑,复印答案无效。 (二)答题卡上应当写明答题者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以备抽奖时确认身份和联系使用。 (三)未完整答题的答题卡,将视为无效。每位参赛者只允许提交一张答题卡,重复答题无效。 五、奖励办法 省统计局、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将对全省竞赛活动的参赛者和组织单位进行奖励。本次活动共设一等奖10名,奖金500元;二等奖20名,奖金300元;三等奖50名,奖金200元;设置优秀组织奖若干名。从所有符合参赛规则、答题正确的参赛者中抽取获奖者,优秀组织奖根据各单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的情况评定。竞赛获奖者名单将于2013年12月初在广东统计信息网上公布。 国家统计局将对全国竞赛活动的参赛者进行奖励,从全国所有符合参赛规则、答题正确的参赛者中抽取获奖者。共设一等奖5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20名,奖金500元;三等奖50名,奖金100元。竞赛获奖者名单将于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竞赛活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广泛发动、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广大统计调查对象特别是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的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参与竞赛活动。为方便参赛者答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翻印竞赛试题和答题卡,发送给有关的参赛者。 (二)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全体在职人员、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都应当积极参与。 (三)各地可以结合本次竞赛活动,在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统计法制宣传活动。各地组织开展竞赛活动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市统计局(法制科)。 联系人:张育民,联系电话:8883552,电子邮箱:gd02fz@gd.stats.cn。 韶关市统计局 韶关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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