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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商务局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普法宣传活动

时间:2022-02-28 11:12:31 来源:司法部案例库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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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概况】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维护劳务输出人员合法权益。3月27日,韶关市商务局来到韶关市冀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进行对外劳务合作普法宣传,向企业派发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及海外安全防范手册,并向韶关市冀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总经理了解了企业经营情况及存在的困难。

  【重点宣传内容】

  1.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2.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用于支付什么费用?

  答: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三)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3.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哪些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

  答: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二)合同期限;(三)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四)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五)劳务人员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六)劳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七)劳务人员在国外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的办理;(八)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九)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十)发生突发事件对劳务人员的协助、救助;(十一)违约责任。

  4.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存在哪些情形,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答: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活动特点和效果】

  韶关市商务局积极落实普法责任,深化“法律六进”。此次宣传,有利于加强韶关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认识,增强了企业守法经营的法治理念,对合法引导群众走出国门务工,切实保障维护外出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也达到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促进全市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的健康发展的目的。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