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31 11:21:57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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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高新区分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2022〕6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市监信监〔2022〕138号)要求,市局结合《韶关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1)版》,统筹制定了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要按照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定具体抽查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能够联合实施的,采取部门联合方式实施,确保已完成抽查检查的企业达到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100%,确保已完成抽查检查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抽查检查结果比例达到100%。
二、根据国务院督考要求,各实施部门务必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确保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含括所有具有执法资质的人员。要强化信用基础性作用,根据平台推送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重点领域在按照现有规定实施重点监管的同时,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业务协同,实行全链条监管。市场监管领域其他专业领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也可以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年底前应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常态化运用。
三、按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开展工作的业务科室,要持续将双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情况抄送至信用监管科备案。各县(市、区)局、高新区分局要围绕当地政府重点工作,结合辖区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在省、市局部署抽查计划基础上,科学兼顾上半年、下半年的检查时间安排,制定本地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及时将抽查工作计划报市局备案。
联系人:王丽君,联系电话:8488027,电子邮箱:sggsqgk@126.com。
附件: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实施部门 | 抽查事项 | 抽查类型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对象总数 | 抽取比例 | 抽查时间 | 是否部门 联合抽查 |
4400002022001 | 全省企业不定向抽查 | 市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两大抽查类别检查 | 不定向 | 2022年度年报的企业 | 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企业数量 | 按1%的比例省市场监管局抽取省内信用风险等级高的登记注册企业 | 2022年7月 | 否 |
4400002022002 | 打传规直专项抽查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直销企业及关联主体是否存在违规直销、传销、虚假宣传等行为。 | 定向 | 辖区直销企业及其关联主体(包括直销企业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经销商等) | 由各县(市、区)局自行统计 | 30%以上 | 2022年5月至8月 | 否 |
4400002022003 | 互联网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涉传行为专项抽查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传销行为以及为传销提供条件行为 | 定向 | 辖区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平台内经营者 | 由各县(市、区)局自行统计 | 30%以上 | 2022年5月至8月 | 否 |
4400002022004 | 全市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和社会团体监督抽查 | 标准计量科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不定向 | 全市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和社会团体 | 516 | 6% | 2022年12月15日之前 | 否 |
4400002022005 | 全市电子商务经营者定向抽查 | 网监科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定向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1家 | 100% | 2022年11月15日之前 | 否 |
4400002022006 | 全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定向抽查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专用标志使用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规定 | 定向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 | 34家 | 20% | 2022年10月31日前 | 否 |
4400002022007 | 全市重点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定向抽查 | 市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1.重点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立情况;2.重点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运行情况;3.重点专业市场内经营者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 | 定向 | 重点专业市场 | 10家 | 50% | 2022年1月至11月 | 否 |
4400002022008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科 | 生产主体资格、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事项 | 定向 | 全市重点品种食品生产企业 | 3家 | 1% | 2022年3月至11月 | 否 |
4400002022009 |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 | 食品生产科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定向 | 全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 1家 | 5% | 2022年3月至11月 | 否 |
4400002022010 | 全市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主体资格、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餐饮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落实情况等 | 不定向 | 全市餐饮服务提供者 | 实际在营约1.2万家 |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确定 | 2022年12月之前 | 否 |
4400002022011 | 全市学校食堂、给学校供餐的集体配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主体资格、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餐饮操作规范落实情况等 | 定向 | 全市学校(含幼儿园)食堂、给学校供餐的集体配餐单位 | 约850家 |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春秋两季专项检查确定 | 2022年12月之前 | 否 |
4400002022012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销售者主体资质、进货查验、销售过程控制等《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 不定向 | 辖区食品销售者 | 约2.2万家 |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确定 | 2022年12月之前 | 否 |
4400002022013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监督检查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义务 | 定向 | 辖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零售)市场) | 152家 |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参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确定 | 2022年12月之前 | 否 |
4400002022014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义务 | 不定向 | 辖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约4000家 |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参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确定 | 2022年12月之前 | 否 |
4400002022015 | 特殊食品销售者定向抽查 | 食品流通科 | 特殊食品销售者经营资质、产品合法性、进货查验、销售过程控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 | 定向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保健食品销售者 | 约5000家 | 不低于1%,具体抽查75家 | 2022年12月之前 | 否 |
4400002022016 | 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抽查性检定 | 标准计量科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定向 | 对加油机、民用水表、压力表、医疗计量器具等进行抽查检定 | 约1200家 | 根据省局安排及我市工作实际确定比例 | 2022年11月15日之前 | 否 |
4400002022017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过度包装)专项计量监督抽查 | 标准计量科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定向 | 对流通领域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进行抽检 | 约100家 | 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比例 | 2022年11月15日之前 | 否 |
4400002022018 | 用能产品能效标识、用水产品水效标识专项计量监督抽查 | 标准计量科 | 能效标识、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定向 | 对使用能效水效标识的产品,如空调、洗衣机、电冰箱、热水器、马桶等产品进行抽检 | 4 | 100% | 2022年11月15日之前 | 否 |
4400002022019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市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定向 | 全市获广东省市场监管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 | 按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部署执行 | 按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部署执行 | 2022年11月底前 | 是 |
4400002022020 | 自愿性认证从业机构监督检查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活动、认证结果监督检查 | 定向 | 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双随机监督检查(按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指定任务执行) | 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指定的认证机构、获证组织(我市无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数量由国家局和省局确定) | 按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部署执行 | 2022年11月底前 | 否 |
4400002022021 | 各地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行开展双随机抽查 | 市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各地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抽查事项开展 | 定向或不定向 | 对应各抽查对象库 | 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 | 各地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辖区内企业自行开展抽查(省局抽取并组织实施检查的企业数量计入各地2022年度企业年度抽查总量) | 2022年11月15日之前 | 是 |
4400002022022 |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 | 市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其他工作计划、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能实现部门联合抽查的,也可进行动态调整) | 定向 | 对应各抽查对象库的交集 | 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 | 各地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 | 2022年11月15日之前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