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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项目采购公告

时间:2022-01-24 10:44:08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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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项目名称:2022年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

  采购需要概况:

  一、抽查对象与样品

  此次监督抽查抽样地点为全市范围内的钢瓶检验机构和钢瓶充装单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共抽取样品140只,其中,钢瓶检验机构共2家全部抽检,每家抽取样品20只;钢瓶充装单位共抽检10家,每家抽取样品10只。

  钢瓶检测机构的样品从检测合格且未重新投入使用的钢瓶中随机抽取,重点检查钢瓶检验机构对应予报废的钢瓶是否严格把关,是否存在非法改造钢瓶行为,瓶阀及其装配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按要求恢复涂敷信息等。钢瓶充装站的样品从在用钢瓶中随机抽取,重点检查钢瓶涂敷信息是否存清晰完整,充装站是否存在充装严重腐蚀或损伤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钢瓶的行为。

  二、抽查时间

  2022年4至5月,并于5月27日前完成抽查。抽查工作开展前提交监督抽查方案和检查项目表,6月25日前提交监督抽查分析报告和监督抽查总结。

  三、抽查主要内容

  (一)抽样及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2020年韶关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详情见附件1),参照《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二)监督抽查项目见附件2。

  (三)本项目依照《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实施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四、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具有焊接气瓶质量监督检验资质(提供有效资质证明);

  (三)填写《韶关市2022年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抽查工作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

  五、有关要求

  请于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各项材料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赖春梅   电话:0751-8128203  邮箱:sg8128205@163.com

  邮寄地址:韶关市浈江区北江中路37号 特种设备科401室

  附件:

  1.2020年韶关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2022年韶关市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监督抽查项目明细表

  3.2022年韶关市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项目申报表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

  附件1

  2020年韶关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查产品

  液化石油气钢瓶。

  二、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4.《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134号)

  6.《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GB/T12135-2016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

  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 8334-2011

  10.《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12137-2015

  11.《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T 15383-2011

  12.《气瓶阀通用技术要求》GB/T 15382-2009

  13.《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14.《液化石油气瓶阀》GB/T 7512-2017

  15.《气瓶锥螺纹丝锥》GB/T10878-2011

  16.《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8336-2011

  17.《气瓶专用螺纹》GB/T 8335-2011

  18.《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涂敷技术规范》DB44/T2108-2018

  三、抽查区域

  韶关市范围内的液化石油钢瓶检验、充装单位。

  四、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从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充装单位的检验合格且未重新投入使用的气瓶中随机抽取。

  2.样品数量。

  钢瓶检验机构每家抽取样品20只,2家共计40只;充装单位每家抽取样品10只,10家共计100只。特殊情况下改变抽查比例和单位总数的,需经市局特种设备科同意。其中YSP118/YSP118-Ⅱ的钢瓶2只、YSP35.5的钢瓶15只、YSP12的钢瓶3只,若被抽查单位符合抽样条件的YSP118/YSP118-Ⅱ或YSP12的钢瓶数量不足,则以YSP35.5的钢瓶代替。

  五、抽查实施

  1.承检单位在开展气瓶检验质量抽样工作之前,应及时以文件形式告知被抽查单位辖区市场监管局,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可派人协助抽样。

  2.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出示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布置该抽查的文件和抽样通知书及抽检人员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受检单位介绍气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

  3.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认真核对随机选取样品的相关资料,在核对、确认所选取样品无误后,由抽样工作人员现场封样,并做好防更换措施。

  4.抽样人员应当按要求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检验单位名称、样品的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结论(下次检验日期)、抽样日期、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单位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予以确认。

  5.此次抽查费用由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安排,抽样人员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六、检验项目

  (一)气瓶检验质量

  制造标识、检验标识、外观检查、阀座检查、壁厚测定、气密性试验、瓶阀检验。外观检查前需对钢瓶瓶体进行打磨除锈,检验完成后对瓶体不给予恢复。

  1.制造标识。

  检查制造单位名称代号或制造许可编号、钢瓶编号(制造出厂编号或使用单位自编号)、制造日期是否可识别,不可识别的判定为制造标识检验不合格。

  2.检验标识。

  2.1检查是否已按《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标准设置检验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检验标识不合格。

  2.2对2007年2月1日前生产的钢瓶,从钢瓶制造日期起计算,下次检验日期超出15年的判定为检验标识不合格;对2007年2月1日及之后生产的钢瓶,从钢瓶制造日期起计算,下次检验日期超出12年的判定为检验标识不合格。

  3.气密性试验。

  3.1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

  3.2凡以空气为介质进行气密性试验的钢瓶,试验前应逐只测定瓶内残留物的释放的燃气浓度。对于浓度大于0.4%(体积)的钢瓶,应进行二次蒸汽吹扫或采用其他安全处理方法,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用空气进行试验,否则应用氮气进行试验。

  3.3气密性试验所用压缩空气,不应含油水;所用的氮气纯度不低于GB/T3864-2008中规定的Ⅱ类二级指标。

  3.4钢瓶气密性试验采用浸水试验,其充气装置、试验水槽、试验条件和方法等应符合GB/T12137-2015的规定。

  3.5试验过程中若因瓶阀装配不当产生泄漏时,应立即停止试验,并可判定该气瓶气密性试验不合格。

  3.6气密性试验压力为2.1MPa,保压时间不应少于1min。

  3.7在保压过程中压力表不应有回降现象。

  3.8若瓶体出现泄漏或变形,则判定该气瓶气密性试验不合格。

  4.外观检查。

  4.1逐只目测检查易于发现和评定的外观缺陷,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钢瓶,判定为外观检查不合格:

  (1)无任何制造标志的钢瓶;

  (2)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钢瓶;

  (3)护罩脱落或其焊接接头断裂以及瓶体的对接接头出现裂纹的钢瓶;

  (4)因底座脱落、变形、腐蚀、破裂、磨损以及其他缺陷影响直立和稳定性的钢瓶;

  (5)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的钢瓶。

  4.2逐只对钢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其外表是否存在裂纹、鼓包、皱折、夹层、凹坑、磕伤、划伤、凹陷、热损伤、腐蚀等缺陷,还应对底座和瓶体形状进行检查。对外观检查发现有凹坑、磕伤、划伤、腐蚀缺陷的部位,应采用超声波测厚仪测量缺陷处瓶壁的最小壁厚。

  4.3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皱折、夹层和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等缺陷的钢瓶判定为外观检查不合格。

  4.4瓶体凹陷深度不小于6mm或大于凹陷短径的1/10的钢瓶判定为外观检查不合格。

  4.5瓶体凹陷深度小于6mm,若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缺陷,且缺陷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则该瓶判定为外观检查不合格。

  4.6对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渡,但修磨后的剩余壁厚不应小于设计壁厚。

  4.7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存在可能使金属受损的明显火焰烧灼迹象的钢瓶判定为外观检查不合格。

  4.8瓶体上孤立点腐蚀,线腐蚀,局部腐蚀及普遍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钢瓶判定为外观检查不合格。

  4.9因腐蚀严重,难以确定腐蚀深度和范围的钢瓶判定为外观检查不合格。

  5.阀座检查。

  5.1目测或用放大镜逐只检查阀座以及螺纹有无裂纹、变形、腐蚀或其他机械损伤。

  5.2阀座有裂纹、倾斜、塌陷的钢瓶判定为阀座检查不合格。

  5.3螺纹不得有裂纹或裂纹性缺陷,但允许有不影响使用的轻微损伤,即在有效螺纹中允许有不超过3牙的缺口,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的1/6,缺口深度不超过牙高的1/3,否则判定为阀座检查不合格。

  5.4螺纹用符合GB/T8336-2011规定的量规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GB/T8335-2011要求的,判定为阀座检查不合格。

  6.壁厚测定。

  6.1逐只进行定点测厚。

  6.2测厚点应在上下封头圆弧过渡区内各选择一点,筒体部分应选择在距环焊缝两侧50mm处各一点;对腐蚀严重的钢瓶,应在上下封头圆弧过渡区内各选择两点,筒体部分应选择三点;对YSP118和YSP118-Ⅱ型钢瓶筒体下部和下封头圆弧过渡区内应增测两点。

  6.3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钢瓶判定为壁厚测定不合格。

  7.瓶阀检验。

  7.1逐只对瓶阀进行外观检验。

  7.2外观检验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判定为瓶阀检验不合格:

  (1)对于不可拆卸的瓶阀,阀体有拆解、翻新的;对于可拆卸瓶阀,阀体有翻新的;

  (2)阀体和其他部件有严重变形或损坏,螺纹有严重损伤的;

  (3)阀体未标志制造厂商或商标,或所标志的制造厂商无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资质的。

  7.3逐只按《液化石油气瓶阀》GB/T 7512-2017的要求对瓶阀进行气密性试验,不符合的判定为瓶阀检验不合格。

  7.4逐只检查是否更换按《液化石油气瓶阀》GB/T 7512-2017的要求制造的瓶阀,未更换的判定为瓶阀检验不合格。

  (二)气瓶检验工作质量

  1.所抽查的气瓶是否已在“广东省气瓶云数据库”注册;

  2.是否建立了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并及时将检验数据反馈气瓶检验申请人;

  3.气瓶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钢瓶是否按《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涂敷技术规范》(DB44/T2108-2018)的要求进行涂敷。

  七、综合判定原则

  根据被抽检气瓶的结论,若气瓶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被抽检气瓶的检验机构检验质量合格。若在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被抽检气瓶的检验机构检验质量不合格。

  八、异议处理

  被抽查检验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韶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复检的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检验机构收到经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被抽查检验单位申请复检书面报告后,需要复检的,对原样品进行检验,并应在1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果上报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局抄送被抽检检验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九、检(抽)查结果处理

  检(抽)查检验机构在全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验)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监督检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韶关市市场监管局。在向市局报送检查结果之前,承检单位不得向被检(抽查)单位泄露检验结果。

  附件2

  2022年韶关市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监督抽查项目明细表

抽样地点

检查项目

钢瓶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钢瓶检验机构对应予报废的气瓶是否严格把关,是否存在非法改造气瓶行为,瓶阀及其装配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按要求恢复涂敷信息等。

钢瓶充装单位

重点检查钢瓶涂敷信息是否存清晰完整,充装站是否存在充装严重腐蚀或损伤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

  附件3

2022年韶关市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2022年韶关市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项目任务

2022年韶关市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监督抽查对象为2家气瓶检验机构和10家气瓶充装单位,拟抽取样品140只。其中,气瓶检验机构每家抽取样品20只;气瓶充装单位每家抽取样品10只。检项项目依照《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实施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项目询价金额

钢瓶样品   只/元 , 合计人民币    万元

申报单位

地址

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法人代表

批准项目类型

项目负责人

检验师数量

联系电话

检验员数量

抽查项目组工作人员构成

抽查工作时间、车辆等安排

申报本项目的比较优势

其他

  报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报价时间:     年    月    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