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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试行

时间:2020-09-11 17:20:44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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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试行
序号情形描述现行罚则免罚形式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适当简化后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行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免予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免予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免予罚款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免予罚款
5《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五条: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免予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免予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
免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企业和经营单位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免予罚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免予罚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企业和经营单位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免予罚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免予罚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免予罚款
13《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营业执照有效期已过,未办理延期变更登记,继续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下列处罚:免予罚款
   (一)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其他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被查处后继续从事无照经营的,没收其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工具、设备。
   对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合同文本、发票、印章、招牌等,予以收缴。收缴的发票应当移交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无照经营者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14《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营业执照有效期已过,未办理延期变更登记,继续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下列处罚:免予罚款
   (一)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其他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被查处后继续从事无照经营的,没收其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工具、设备。
   对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合同文本、发票、印章、招牌等,予以收缴。收缴的发票应当移交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无照经营者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15《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营业执照有效期已过,未办理延期变更登记,继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下列处罚:免予罚款
   (一)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其他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被查处后继续从事无照经营的,没收其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工具、设备。
   对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合同文本、发票、印章、招牌等,予以收缴。收缴的发票应当移交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无照经营者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相关文件: